貴州省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

鼓勵單位、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
  • 施行時間:2007年4月15日
  • 地區:貴州省
  • 屬性:水能資源,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能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能資源,是指利用江河、湖泊等水體的能量進行水力發電的水資源。
第三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第四條 水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應當依法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繳納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
第五條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應當符合水資源規劃、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協調;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需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按照下列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
(一)長江流域的烏江、三岔河、六衝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陽河以及珠江流域的黃泥河、北盤江、氵蒙江、都柳江、南盤江、紅水河幹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跨行政區域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其他河流,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國家規定由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擬定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實施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工程規模、初步選址、開發方式;
(三)項目基本經濟技術條件;
(四)使用年限;
(五)使用權有償出讓金;
(六)投標人、競買人(以下簡稱競投者)應當具備的條件;
(七)保障措施;
(八)其他規劃、建設條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對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進行評估論證後編制底價。底價及其編制過程必須嚴格保密。
(一)單位電能投資不足1元/千瓦時的項目,出讓底價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5%;
(二)單位電能投資在1元/千瓦時以上、不足1.5元/千瓦時的項目,出讓底價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
(三)單位電能投資在1.5元/千瓦時以上、不足2元/千瓦時的項目,出讓底價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2%;
(四)單位電能投資在2元/千瓦時以上的項目,出讓底價不得低於項目總投資的1%。
單位電能投資,是指項目總投資與項目設計多年平均年發電量的比值。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能資源有償出讓30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
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情況簡介;
(二)出讓方式;
(三)競投者條件要求;
(四)索取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買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 競投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有管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有3家以上競投者登記的,採取公開招標或者拍賣出讓方式;少於3家的,採取掛牌出讓方式。
第十二條 採取招標方式出讓水能資源使用權的,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採取拍賣方式出讓水能資源使用權的,按照拍賣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採取掛牌方式出讓水能資源使用權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中標人或者拍賣、掛牌買受人,應當自出讓結果確定之日起30日內,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契約,繳納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20日內,辦結相關手續並頒發水能資源使用權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證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辦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有關手續。
水能資源使用權的年限為50年,從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證之日起計算。
水能資源使用權證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能資源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束後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並按照下列比例分別繳交各級國庫: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按照省40%、市(州、地)30%、縣(市、區)30%的比例繳交;
(二)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按照省30%、市(州、地)40%、縣(市、區)30%的比例繳交;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按照省30%、市(州、地)30%、縣(市、區)40%的比例繳交。
跨行政區域河流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繳交。
第十六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作為水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契約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契約文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範圍和使用權年限;
(二)使用權出讓金數額和繳納方式;
(三)開發、利用條件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開工時間和建成投產時間;
(五)使用權的轉讓和終止;
(六)爭議的解決辦法;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人不按照契約規定的時間開工和建成投產,或者建成投產後連續閒置2年以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收回使用權。
第十九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人已開工建設並且投資額達到總投資額25%以上,需要轉讓水能資源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原因和工程已經實施的狀況,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水能資源使用權轉讓時,原出讓契約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的使用年限為原使用權人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水能資源使用權有效期的,應當在該水能資源使用權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與之簽訂有償出讓契約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期滿時的水資源規劃、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延續使用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延續使用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獲準延續水能資源使用權的使用權人,應當自接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有管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出讓契約,繳納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20日內頒發水能資源使用權證。
第二十一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期滿3個月前,使用權人不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未獲準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期滿後無償收回使用權,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有償出讓水能資源使用權。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水能資源使用權的,應當依法對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水能資源使用權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防汛、抗旱時期的統一調度、指揮,定期對生產設施、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生產設施、設備良好運轉。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水能資源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的招標、拍賣、掛牌結果作出水能資源使用權決定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取、繳交、使用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的;
(三)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發放水能資源使用權證的;
(四)不依法辦理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有關手續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水能資源使用權並開發、利用水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契約,領取水能資源使用權證,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出讓底價,繳納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水能資源使用權期滿時止的水能資源使用權出讓金。未繳納的,按照《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貴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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