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1982年10月04日由貴州省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82]130號
  • 發布日期:1982-10-04
  • 生效日期:1982-10-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概要,第一章 組織領導,第二章 任務和要求,第三章 措施和方法,第四章 權益和管護,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2]130號
【發布日期】1982-10-04
【生效日期】1982-10-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細則
(1982年10月4日黔府〔1982〕130號)
為了進一步搞好我省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組織領導

一、建立綠化委員會。省綠化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負責同志和省計委、經委、農委、建委、科委、林業、城建、環保、公安、教育、鐵路、交通、財政、農業、農業區劃、水利、氣象、煤炭等部門以及共青團省委、省總工會、省婦聯的負責同志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並分設三個組:
城市組:由省城建局抽人組成,負責組織城鎮和風景區的義務植樹,並負責城鎮和風景區的綠化工作;
農村組:由省林業廳抽人組成,負責組織農村義務植樹和農村造林綠化工作;
部隊組:由省軍區抽人組成,負責組織部隊幹部、戰士義務植樹,並負責部隊營區(駐地)的綠化工作。
各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人,處理日常事務,並定期向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工作。
參加省綠化委員會的單位和貴陽地區各大專院校,都要設一名綠化聯絡員,定期向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工作,接受任務。
二、各地區行署,各自治州、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綠化委員會,省直各機關、團體、工礦、大專院校和其它企事業單位,都要建立綠化委員會或綠化領導小組,下設辦事機構或明確專人管理綠化工作,並將名單報上一級綠化委員會備案。
區、公社、街道辦事處都要成立綠化領導小組,明確專人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三、各級綠化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統一安排部署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義務植樹運動和整個造林綠化工作,做好思想動員和宣傳教育,組織有關部門搞好調查研究、規劃安排、苗木培育,技術訓練,落實管護措施,對綠化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驗收,推動植樹造林活動的開展。
各級綠化委員會每年至少要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研究部署任務,開展評比活動,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四、各級領導幹部除老弱病殘者外,都要帶頭參加並領導好義務植樹運動和造林綠化工作。

第二章 任務和要求

五、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男十一歲至六十歲,女十一歲至五十五歲,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各地、州、市、縣、特區、區、公社、街道辦事處,要將總人數和應當參加義務植樹的人數進行統計,報當地綠化委員會作為分配義務植樹任務的依據。各級綠化委員會在分配任務時,可按每人每年植樹三至五株計算;也可按相應的勞動量分配給採種、育苗、整地、栽花種草和撫育管護任務;也可將三至五株的勞動量折合為一至三個勞動日計算任務。為便於檢查驗收,任務一般一年一定。
任務確定後,各地綠化委員會要在每年開展義務植樹運動前,將各部門、單位、區、公社、街道辦事處應負擔的義務植樹任務分別包乾落實到國營林場、社隊林場、國有或集體的荒山荒地上,或由當地政府劃定部分荒山荒地,開展義務植樹活動。
六、對十一歲至十七歲的青少年,主要是鼓勵他們積極參加植樹造林勞動,培養他們從小熱愛勞動,愛護祖國一花一木的良好道德品質,不要硬性給他們規定任務,只分配給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
七、要抓好重點。根據我省實際,義務植樹的重點應放在城鎮、工礦區、風景名勝區、交通沿線、村莊附近、山塘水庫周圍和河流兩岸。近期內,首先要搞好貴陽、遵義、安順、都勻四市,鎮寧、清鎮兩縣,花溪、黃果樹、紅楓湖、息烽溫泉、草海等五個風景區的綠化。其次要搞好工礦企業、農場、機關、學校等單位和部隊駐地以及農村村寨“四旁”的綠化。在三至五年內,鐵路、公路的主要幹線要全部栽上行道樹,中、小型水庫要實現綠化。同時,還要注意搞好江河源頭的綠化,特別要搞好赤水河、紅水河、烏江流域以及水土流失嚴重地帶和煤炭基地的造林綠化。
八、各級綠化委員會要根據上級要求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認真制定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的長遠規劃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定期檢查,按期完成,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義務植樹和綠化造林工作。制定規劃要因地制宜。提倡以鄉土速生樹種為主,實行喬、灌、花草結合,經濟林、用材林、觀賞樹木、抗污染樹種結合,常綠與落葉、針葉與闊葉結合,並注意營造水源涵養林和薪炭林,切實做到適地適樹、科學造林,提高造林質量和造林保存率。

第三章 措施和方法

九、各地要將義務植樹和整個造林綠化結合起來,統籌安排,既要搞好義務植樹,又要完成年度造林計畫,並落實好管護制度,全面完成林業生產任務。
十、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要反覆宣傳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是綠化祖國、治理山河、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對於美化祖國,促進國家富強、民族繁榮和社會主義文明將起到重要的作用;要宣傳全民義務植樹是對國家和社會盡義務,是每個公民法定的、義不容辭的公益性勞動。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單位和文藝團體,應密切配合義務植樹運動,搞好宣傳報導。教育部門要在學校增加植樹造林基礎知識課文。要廣泛深入地進行宣傳教育,使義務植樹、綠化造林的重大意義家喻戶曉、人人明白。
十一、加強苗圃建設。培育好苗木是搞好義務植樹和綠化造林的物質基礎,各地務必按照綠化規劃,抓好育苗工作,加強苗圃建設。有關部門要在認真辦好現有苗圃的同時,積極支持社隊民眾育苗。機關、部隊、學校、廠礦要自辦苗圃或開展營養缽育苗,努力做到苗木自給。每個縣要抓好一個骨幹苗圃,樹立榜樣,推動育苗。所需育苗經費和技術力量,各地要統籌安排,適當解決。
十二、實行全民義務植樹考核,加強義務植樹的管理,提高造林效益。各級綠化委員會可印製考核證書分發各單位,考核各單位義務植樹的效果。機關、團體、部隊、廠礦、學校和其它企事業單位,可按系統分別填報,街道居民由辦事處填報,農村以公社為單位填報。考核證書填報一式二份,一份報上一級綠化委員會,作為考核依據,一份留單位備查。
各級綠化委員會每年要對義務植樹運動進行兩次檢查:在春季造林結束後,要立即對造林質量進行檢查,核實造林面積和株數;在秋季,要組織力量對當年的義務植樹和綠化造林進行檢查驗收,對各單位填報的考核證書進行審核,認真開展評定和評選先進的活動。各級綠化委員會要認真總結工作,每半年向上一級綠化委員會報送一次書面總結報告。
十三、各級綠化委員會所需的辦公費,分別由城建、林業部門和部隊從行政或事業費中解決。開展義務植樹必需的種苗、管護費用,一律由各承擔義務植樹的單位自理。單位確有困難的,按隸屬關係由各級財政酌情解決。參加義務植樹所需的交通費,由單位自理。

第四章 權益和管護

十四、在國有的荒山上和國營林場義務植樹,林權歸國有;在公園、風景區、城鎮公共地段義務植樹、栽花種草,所有權歸城建園林部門;在鐵路、公路沿線種植行道樹,林權歸鐵路、交通部門;在水庫周圍義務植樹和營造水土保持林,林權歸山權所有單位和組織造林單位共有;在社隊集體土地上或社隊林場義務植樹,林權歸社隊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廠礦、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在本單位庭院內栽種的樹木花草,歸單位所有。對林權所有單位,縣級人民政府要發給林權證書,保障其合法權益。林木的採伐更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貴州省森林培育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對義務植的樹和現有林木,都要認真加強保護管理,嚴防人畜破壞和山林火災。要實行全民種樹專業管理或誰造誰管(包活、包管護、包成林)的責任制。城市公共地段和城郊國有荒山荒地上的樹木、花草,分別由城建、園林、林業部門負責管護,或實行與就近單位簽訂承包管護契約,劃片分段包乾管護。縣城公共地段上綠化的樹木、花草,由當地政府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管護;各單位庭院的樹木花草,由本單位組織人員劃片包乾管護或劃分責任樹、責任段管理。在國營林場、社隊林場義務植的樹,分別由國營林場、社隊組織力量管理。公路、鐵路的道路和在水庫、礦山造的林,由林權單位落實專人或與社隊聯營管護,併合理解決民眾報酬。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十六、獎勵
凡超額完成義務植樹和年度造林計畫或完成相應的採種、育苗、撫育、管護任務成績顯著的單位,完成義務植樹或護林、育林,成績顯著的個人,都應給予表揚或獎勵。成績特別優異的單位或個人、可逐級上報,經省綠化委員會核實後報省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十七、懲罰
凡未完成當年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任務而無正當理由的單位,主要領導人要作檢討,要限期在翌年內完成兩年的任務;第二年仍然完成不成任務的,要實行經濟制裁,除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罰款(按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交納罰金)外,單位還應向當地綠化委員會交納林地荒蕪費,按應參加義務植樹人數每人每年五元計交。
對無故不履行義務植樹的成年公民,本單位要進行教育,限期補栽。逾期不補栽者,要給予經濟制裁,每人每年罰款五元或罰林業義務工兩天。罰款由單位統一交上一級綠化委員會,用於義務植樹的宣傳、獎勵和擴大再生產。罰義務工由上級綠化委員會統一安排勞動。
由於不負責任造成苗木死亡的,要賠償苗木費;對毀壞林木花草者,要按照毀一栽三原則令其補栽,並照價賠償損失,情節惡劣者要加倍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懲處。

第六章 附則

十八、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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