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已經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 外文名:Guizhou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scope and scale standards
  • 地區:貴州省
  • 施行時間:2003年10月1日
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內容

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本省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按照本規定必須依法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法規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招標範圍: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水資源保護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樑、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四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招標範圍: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醫藥、社會福利、勞動保障等項目;
(六)住宅、酒店、寫字樓、商場等項目;
(七)政法、人防設施等項目;
(八)防災減災項目;
(九)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招標範圍: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六條

國家融資的項目的招標範圍: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的招標範圍: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至第七條招標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房屋建築工程以及裝飾、裝修、綠化工程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他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採購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單台重要設備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前款規定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其中的生產及專用設備、材料由招標人依法招標採購;
其中的通用設備、通用及裝置性材料、部件、配件可以由招標人依法招標採購,也可以由招標人在施工招標時和主體工程一起通過招標發包給中標人,由中標人招標採購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採購。

第九條

選擇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的投資主體、經營主體、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地點,具備競爭條件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條

鼓勵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範圍之外或者規模標準以下的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進行招標採購。

第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除縣鄉公路建設中的大中型橋樑工程、水利建設中的小(2)型以上水利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
(三)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特定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設計、施工企業具有相應資質,使用自籌資金自建自用的項目;
(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而不進行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