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推進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11-26
  • 實施時間:2009-01-01
發布信息,貴州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第三章 企業事務公開,第四章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修改情況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發布信息

【實施時間】2009-01-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貴州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2008年11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民主形式,組織職工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有組織的規範性活動。
第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並為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
職工應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支持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的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第六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與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分別行使職權,不得相互替代。
第七條
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00人以下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其分公司、分廠(車間)也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班組(科、室)、工段、項目管理體及人數較少的商業網點等,可以建立民主管理會(小組)。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企業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
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表決的事項,獲得應到會職工(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選舉或者對重大事項的表決,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修改、變更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重新審議、表決。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
第十二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企業工會可以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研究解決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以及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事項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四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所需經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企業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競選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代表一般不得高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青年職工和女職工。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的規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能力;代表職工利益,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付的任務;自覺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二十條
在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職工(代表),企業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資產處置方案、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職工培訓計畫、企業改制改組和破產等生產經營和管理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通過企業改制、改組、裁員和破產時職工的安置方案;
(三)審查、通過集體契約草案,職工工資調整、獎金分配等方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
(四)監督集體契約的履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和工會經費的撥繳;
(五)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六)評議、監督企業各級管理人員,並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七)選舉、罷免、變更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並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八)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候選人;
(九)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經理(廠長)提交的議案;
(二)審議通過企業集體契約草案,改制、裁員、破產方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措施;
(三)審議企業工資分配和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以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和工會經費的撥繳;
(五)選舉、罷免、變更職工協商代表,並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六)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候選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選舉、罷免、聘用、解聘經理(廠長)、副經理(副廠長):
(三)審議並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和分紅方案。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以外的企業,其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集體契約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措施;
(三)監督企業簽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以及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和工會經費的撥繳;
(四)聽取和審議職工獎懲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選舉、罷免、變更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
(六)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候選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企業事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
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注重實效的原則,應當有利於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公開下列內容:
(一)企業章程和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二)除商業秘密外的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情況、環境保護、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和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
(三)大額資金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採購供應、企業重大資產權屬變化情況;
(四)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契約情況;
(五)用工管理和簽訂、履行勞動契約情況;
(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補充保險情況;
(七)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
(八)職工獎懲情況和裁員方案;
(九)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情況、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十)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一)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條件、名額和結果;
(十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要求公開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以外的企業應當公開下列內容:
(一)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和規章制度;
(二)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以及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和工會經費的撥繳情況;
(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措施;(四)選舉、變更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的情況;
(五)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條件、名額和結果;
(六)辭退、處分職工的情況和理由;
(七)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要求公開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務公開主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通過企業事務公開欄、企業情況發布會和企業內部信息網路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事務公開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企業事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企業工會有權組織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對企業公開的事項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給企業事務公開主要責任人。
對企業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企業事務公開主要責任人,應當在15日內給予答覆或者說明,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並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章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三十條
職工依法參加董事會、監事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決策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中應當有工會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董事會、監事會中履行職責時與其他董事、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參與決策監督,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職工意見,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參與決策、監督的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通報批評,並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企業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降低薪酬、解除勞動契約,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違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失職瀆職,損害職工權益的,由其選舉單位依法罷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貴州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第三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建議,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會議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二下:
1、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有權”刪去。
2、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的“企業改制、改組、裁員和破產時職工的安置”一句單列作為第二項,並表述為“審查、通過企業改制、改組、裁員和破產時職工的安置方案”,原第二項調整作為第三項,其他各項序號順延。   3、將《草案修改稿》中的“職工代表”統一表述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4、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9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對《貴州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實行企業民主管理,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是發展基層民主,推進企業事務公開,支持職工參與管理,保障職工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的必然要求,也是企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協調勞動關係,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的內在需要。企業民主管理,主要體現為職工直接或間接參與管理所在企業內部事務。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近年來,我省的企業民主管理有了較大的發展。據統計,全省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達1.9萬家,已建立工會的成規模的非公有制企業已有30%以上實行了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企業事務公開的推廣面大幅提高,全省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單位達12351家,涵蓋職工110多萬人;成規模的非公有企業推行面達30%以上。貴州省總工會組織的對全省九個市(州、地)和九個產業的部分單位1773名職工11項內容的問卷調查顯示,對企業事務公開民主管理滿意、基本滿意率達95%。我省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積極探索各類企業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對於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框架積累了一些經驗。為我省的企業民主管理立法創造了條件。但現實中一些企業重大事項不公開,不經職代會討論,損害職工權益以及企業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權利不落實等情況時有發生。通過地方立法使企業民主管理規範化、程式化是發展基層民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借鑑兄弟省(區、市)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2007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計畫。同年,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總工會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開展《條例(草案)》起草調研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論證。起草小組還先後赴吉林、黑龍江、內蒙古進行立法考察,綜合調研情況及各方面意見後,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傳送各市(州、地)及省直有關部門和企業徵求意見。2008年6月4日,召開了省國資委、省經貿委、省工商聯、省發改委、省總工會、省婦聯、省法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貴州鋁廠、貴州金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久聯集團參加的論證會。經過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2008年7月3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並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和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的人員列席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後,認為《條例(草案)》基本成熟。現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七條,第一章總則,共五條,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共十八條,第三章企業事務公開,共六條,第四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共三條,第五章法律責任,共三條,第六章附則,共二條。  2、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參照條例執行”。符合黨的十七大報告中關於“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支持職工參與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論述的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關於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礎,具有廣泛性、代表性、民主性。《條例(草案)》第二章對其建立、選舉、名額、任期、職權、職責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4、關於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中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的重要形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我國公司化企業已逐步建立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公司法在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等條款中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已作了相關的規定。從我省實踐來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已在我省部分實行現代企業管理的企業中執行,發展勢頭良好,目前我省有職工董事633人,職工監事447人。為更好地推行這項制度,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和我省實際的需要,《條例(草案)》第四章,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相關事宜作了規定。  5、關於企業事務公開  實行廠務公開是廣大職工了解企業情況、參與管理的基礎。實踐證明,廠務公開在保證企業改制順利進行、促進職工收入公開透明和正常增長、促進勞資協商共建和諧、促進企業以人為本和科學管理、促進企業廉政建設等許多方面都收到了實實在在的效果。考慮到法規規範的嚴密性和準確性,同時也參照外省法規的提法,《條例(草案)》採用了“企業事務公開”這一概念,同時在第三章中對公開的內容和形式、公開的責任主體以及監督檢查都做了明確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貴州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通過地方立法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是發展基層民主,推進企業事務公開,保障職工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的必然要求,也是企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協調勞動關係,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的內在需要,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並在網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同時,於2008年10月7日,召開了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企業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10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保障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促進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它民主形式,組織職工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有組織的規範性活動。”  2、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其分公司、子公司、分廠(車間)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一句修改為“其分公司、分廠(車間)也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3、將第八條的“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調為第二款,並表述為“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  4、將第十三條中的“由大會予以確認”一句刪去。  5、在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通過競選”前加上“按照有關規定”。  6、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履行職代會職責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時,按照正常出勤對待”一句修改為“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7、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的“改組”後加上“裁員”。  8、在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中的“女職工”後均加上“未成年工”。  9、將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和第三項的部分內容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一、二、三項,並修改為“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二)選舉、罷免、聘用、解聘經理(廠長)、副經理(副廠長);(三)審議並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和分紅方案。”將調整後的第一項中的“各項”和第三項中的“並決定”刪去,並在第三項中的“獎金”後加上“分配”。  10、在第二十三條加上一項作為第四項,內容為“聽取和審議職工獎懲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11、在第二十四條加上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實行企業事務公開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12、在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的“生產經營情況”後加上“環境保護”,將第七項中的“企業年金”刪去,在第十二項中的“要求公開”前加上“依法”。  13、在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內容為:“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要求公開的其他重要事項。”  14、將第四章各條中的“公司”刪去;將第三十一條中的“職工通過”刪去,將第三十二條中的“行使職權”修改為“履行職責”。  15、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修改為“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拒不改正的,”並在“處理”前加上“依法”。  16、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給職工”刪去,並將第二款中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一句修改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17、將第三十五條中的“民主權利”修改為“權益”。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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