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在1995.02.27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2.27
  • 實施時間:1995.02.27
第一條 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音像製品實行分部分、分級管理。
省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音像製品的出版、複製和進口工作;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共同組成音像製品內容審核機構主管全省音像製品內容的審核工作;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前款所列部門負責有關音像製品的管理工作。
州、市、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管理工作。
第三條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屬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不得參與所屬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實施前設立的音像製品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單位,應當在1995年3月31日前,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本規定重新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條明確的職責分工,對音像製品的出版、複製、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依法核發許可證。
第五條 音像出版、複製、進口單位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音像製品出版、複製、進口經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經營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監督檢查機構,加強對音像市場的管理。文化市場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協同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檢查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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