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量

貨物運輸量簡稱。貨運量”。運輸部門在一定時期內實際運送貨物的數量。不論貨物的種類和運距的長短,一律按實際重量統計,以“噸”數表示。貨運量按運輸方式分為鐵路貨運量、公路貨運量、水運(包括內河、沿海、遠洋) 貨運量、民航貨運量和管道運輸量等部分。鐵路貨運量常用以下三個指標反映: (1) 貨物傳送量,亦稱貨物傳送噸數。是指鐵路營業線或臨時營業線上的車站、分局、鐵路局或全路所有車站在一定時期內承運的全部貨物噸數。按傳送站發出的貨物統計。包括各站辦理承運的貨物噸數和從國外、新線、地方鐵路以及其他運輸方式接運的貨物噸數。(2) 貨物到達量,亦稱貨物到達噸數。是指一定時期內到達車站、分局、鐵路局或全部的貨物噸數。包括直接送達收貨人的貨物和交給國外、新線、地方鐵路以及其他運輸方式轉運的貨物。(3)貨物運送量,亦稱貨物運送噸數。是指一定時期內鐵路局 (或分局) 辦理一定運送工作的貨物噸數。是鐵路局 (或分局) 貨物運輸的全部工作量,包括本局貨物傳送噸數和由外局接運噸數。就全國鐵路而言,上述三個指標是一致的,所以全路只計畫和考核貨物傳送量。就一個鐵路局 (分局) 而言,三者一般不相等。

因此,在考核鐵路局 (或分局) 的貨運工作量時,除考核貨物傳送量外,還要聯繫到達量和運送量進行分析。公路、水運貨運量,分別由公路運輸企業和水運企業按一定時期內運達目的地的到達量統計。公路、水運企業經營管理的車、船,不管在什麼地區完成的運輸量,都由該運輸企業統計。對一次承運的貨物使用同類運輸工具接運時 (如汽車倒汽車、輪駁船倒輪駁船等),只計算一次貨運量; 使用不同運輸工具接運時 (如汽車倒畜力車、輪駁船倒木帆船等),按各種運輸工具分別計算貨運量。公路、水運企業組織其他部門的車、船或用租入船舶完成的貨運量由組織運輸或租入企業統計。公路貨運量不包括裝卸量及短距離搬運量。水運貨運量不包括港區內為裝卸服務的駁運量及渡口的擺渡運量。民航貨運量不包括專業飛行 (如播種、滅蟲、測量和救災等) 的物資運送量。管道運輸輸送天然氣按每1 000立方米折合一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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