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和貨櫃式貨車車廂結構的技術標準規定

《貨櫃和貨櫃式貨車車廂結構的技術標準規定》是一則檔案,規定適用於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貨櫃和貨櫃式貨車車廂。

一、基本原則
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貨櫃和貨櫃式貨車車廂〔以下統稱“箱(廂)”〕應當符合下列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一)箱(廂)體結構嚴密、完整,箱(廂)體密封部分可以施加海關封志。如採用非法手段取出或者裝入貨物,將會損壞海關封志,或者在箱(廂)體外留下開拆痕跡。
1.箱(廂)體各組成部分(端壁、側壁、底板、門、頂板、角柱、縱桁、橫樑等)的裝配方式,應當保證無法從箱(廂)體外面移動或者調換其各組成部分或者改變其結構,否則將會留下明顯可見痕跡。
2.當箱(廂)體頂板、側壁、底板、門由不同部件組成時,這些部件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並且具有足夠的強度。
(二)海關封志可以簡便而有效地施加在箱(廂)體上。
1.箱(廂)門和其他關閉部分(包括截止旋塞、人孔蓋、法蘭等),應當配有可以簡便而有效地施加海關封志的裝置,其結構設計應當保證無法從箱(廂)體外部打開箱門和其他一切關閉裝置,否則將會破壞海關封志。
2.箱(廂)體的通氣孔和排水孔,應當裝有防護罩等類似裝置,用以防止由通氣孔和排水孔進入箱(廂)體內部。該防護罩等類似裝置無法從箱(廂)體外部被移動或者調換,否則將會留下明顯可見痕跡。
(三)箱(廂)體應無可供藏匿貨物的隱蔽部位。
1.凡組合部件在結構上必需留有必要空隙的部位(例如雙層壁板之間的空隙),但為了防止這些部位用於藏匿貨物,箱(廂)體內部的襯板應當無法被移動或者調換,否則將會留下明顯可見痕跡。
2.為便於海關查驗,上述留有空隙的結構數量應當控制在最少限度。
(四)箱(廂)體裝載貨物空間,應當便於海關檢查。
二、聯接結構的規定
如使用聯接緊固配件(如鉚釘、螺釘、螺栓和螺帽等)裝配箱(廂)體構件(如門板、側壁等)時,應當採用將聯接緊固配件由外向內穿入,在箱(廂)內部緊固的裝配方式,並能保證這些聯接緊固配件無法從箱(廂)體外部被拆除或者調換(如將螺母焊接在螺栓上)。
凡是可以從一面拆除或者更換而不留下明顯痕跡的聯接緊固配件(如膨脹螺栓、螺絲和暗釘等),均不得使用。
三、貨櫃門鉸鏈結構的規定
用於固定箱(廂)門的對接鉸鏈、板條鉸鏈、鉸鏈釘和其他裝置,必須保證箱門一旦關閉並施加海關封志後即無法拆換,否則將會留下明顯痕跡。箱(廂)門如具有兩個以上鉸鏈的,則只需最靠近箱(廂)門上下兩端的兩個鉸鏈符合上述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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