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發行業務

貨幣發行業務是指人民幣的發行、回籠、調撥、銷毀、保管和對各地貨幣流通調節的總稱。中國人民銀行是辦理貨幣發行業務的機關,在未設人民銀行的地區,該項業務由專業銀行代理。貨幣發行業務的核算要求是:(1) 在發行總庫的垂直領導下,由發行庫專設科目、帳務,記載反映發行基金的調撥、保管和專業銀行交來回籠貨幣、提取發行貨幣以及本行業務庫向發行庫領用、繳回現金的狀況;(2)嚴格執行貨幣發行紀律,調撥發行基金一律憑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3) 專業銀行領取現金,應在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和專業銀行的存款餘額內,並辦理貨幣發行手續;(4) 專業銀行業務庫存的現金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向發行庫繳回,並辦理貨幣回籠手續;(5) 營業終了,發行庫應將當日發行、回籠數核對無誤後,分別匯總電報上級庫。

流通中的貨幣在社會上的存在形態表現為城鄉居民的手持現金、單位的庫存現金以及銀行業務庫的現金。因為在信用流通的條件下,流通中的貨幣均屬於信用貨幣,中央銀行發行的現金實屬於一種價值符號。所以流通中的貨幣對中央銀行來說是一種債務,對持有者來說是一種債權。如果中央銀行按經濟發展商品流通的需要以信用手段向社會發行貨幣,當持有者持幣進行購買或支付時,這種債權關係也就可以自動得到清償。可見,流通中的貨幣是中央銀行通過貨幣發行方式代表國家向社會提供的流通和支付手段,同時也是籌集信貸資金的一種形式,這項負債是中央銀行一項特有的、經常性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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