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

財產繼承

《財產繼承》是2009年04月由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趙越。本書主要講述了繼承財產有關法律依據的相關內容。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特徵,種類,圖書信息,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是闡述了此次修訂工作之後,本書進行的一些改動:對原書中的內容進行了全面整合:法律未作變動的,其涉及的案例及問題基本保持不變;法律重新頒布、修訂的,將其涉及的內容重新分析和闡述;法律已廢止、修改的,將叢書中相應的內容進行刪減;同時,對於原書中重複或類似的問題,進行了合併和精簡,大大增加了《財產繼承(修訂版)》的實用性和可讀性。所謂財產繼承,是指因公民死亡時對其個人的財產進行繼承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在我國,財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以被繼承人的死亡作為前提條件。死亡一般是指人的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制度上的宣告死亡。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財產繼承是只要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來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並符合遺囑的有效條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囑就可以發生遺囑人預期的法律後果。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表示接受繼承,也可以表示放棄繼承,完全由個人來決定,用不著徵求他人同意。在法定繼承中,儘管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作出如何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但法律推定由他們的最親近的親屬繼承,如有生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就讓他們繼承,沒有上述親屬時,就讓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的法律後果,是引起財產所有權的轉移。遺產具體分割後,每個繼承人對於分到的遺產就享有了所有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對該遺產行使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這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因為繼承而改變了所有權的主體,就是由被繼承人轉歸繼承人所有。

特徵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範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後,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範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後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么轉移給繼承人,要么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於財產繼承。

種類

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於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於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2、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範圍,繼承可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範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為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3、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繼承可分為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為共同繼承人。在共同繼承中,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時,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故共同繼承又稱為分割繼承。現代法上規定的繼承一般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根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又可分為均等份額繼承和不均等份額繼承。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不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共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均等。
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長子繼承、幼子繼承等。在單獨繼承中,僅由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又稱為獨占繼承。
4、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繼承可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於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例如,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些人參與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參加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應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順序者不能繼承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的繼承。因此,代位繼承也稱為間接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論代位繼承人有幾人。

圖書信息

書 名: 財產繼承
財產繼承
作 者:趙越
出版時間: 2009年04月
ISBN: 9787801852021
開本: 16開
定價: 15.00 元

內容簡介

《財產繼承(修訂版)》是其中的《財產繼承》。此次修訂工作,對原書中的內容進行了全面整合:法律未作變動的,其涉及的案例及問題基本保持不變;法律重新頒布、修訂的,將其涉及的內容重新分析和闡述;法律已廢止、修改的,將叢書中相應的內容進行刪減;同時,對於原書中重複或類似的問題,進行了合併和精簡,大大增加了《財產繼承(修訂版)》的實用性和可讀性。《法律幫助一點通》叢書是一套給百姓看的普法類圖書,它可以為百姓維權,替百姓解惑,幫助百姓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圖書目錄

一、繼承慨念
1.什麼是財產繼承?
2.什麼是繼承法
3.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4.關於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5.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包括哪些?
6.繼承權平等的原則指的是什麼?
7.如何理解繼承中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
8.在繼承財產分割時如何體現互諒互讓、和睦團結、協商處理遺產的原則?
9.養老育幼、照顧病殘者的原則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10.什麼是限定繼承的原則?
11.什麼是繼承法律關係?
12.繼承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3.哪些因素可以導致繼承法律關係的變更
14.什麼情況下繼承法律關係消滅
15.奉養無親屬關係的人能否產生繼承關係?
16.什麼人可以作為繼承人?
17.什麼是法定繼承人?法律對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18.什麼是遺囑繼承人?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繼承人?
19.什麼是繼承權利能力?
20.胎兒有繼承權利能力嗎?
21.繼承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22.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23.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間的關係應如何處理?
24.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什麼關係?
25.財產繼承與清償死者的債務有何關係?
26.繼承法律關係主體中的繼承參與人指的是什麼人?
27.什麼是遺產?它有何特徵?
28.遺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29.被繼承人承包的土地、荒山經營權、林木等能否繼承?
30.單位職工用標準價購買的房屋能否繼承?
31.我國公民的哪些權利義務不能作為遺產?
32.什麼是繼承權?
33.什麼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34.什麼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35.繼承權應當由誰享有?它的發生依據是什麼?
36.繼承權實現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37.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否有權決定接受或者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的權利?
38.什麼是繼承權的喪失?
39.哪些原因可以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40.如何確認繼承權的喪失?
41.如何行使繼承權?
42.放棄繼承權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43.關於繼承權放棄的方式,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44.繼承權放棄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45.繼承人已作出的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能否再予以撤銷?
46.什麼是本位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47.什麼是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二、法定繼承
1.什麼是法定繼承?
2.法定繼承的特徵是什麼?
3.被繼承人對死後財產的繼承沒有交代,應當怎么辦?
4.關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5.配偶相互享有繼承權嗎?
6.姘居或同居的男女相互有繼承權嗎?
7.什麼是事實婚姻?形成事實婚姻的男女是否有繼承權?
8.重婚、納妾的男女雙方相互有繼承權嗎?
9.兒子、女兒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嗎?
10.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嗎?
11.養子女與親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嗎?
12.養子女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13.是否所有繼子女都享有繼承權?
14.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自然解除?
15.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享有繼承子女財產的權利嗎?
16.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與自然血親相同嗎?
17.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18.哪些兄弟姐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19.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是否對孫輩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20.出嫁女能否繼承已是“五保戶”的父母的遺產?
21.法定繼承順序在繼承時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22.法定繼承按照什麼順序進行?
23.喪偶的兒媳或喪偶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是否有繼承權?
24.父母去世,其兒女能夠繼承應當由父母繼承的遺產嗎?
25.代位繼承的適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26.代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如何確定?
27.是否只有子女才能代位繼承?
……
三、遺囑繼承
四、遺產的處理
五、涉港、澳、台、外繼承
附錄
……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