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發布《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發布《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的通知在1997.05.28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發布《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7.05.28
  • 實施時間:1998.01.01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會計是預算會計的一個組成部分。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準則的規定。事業單位的各項資金和財產均應納入單位的會計核算。
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自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事業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第七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核算。
第八條 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九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
第十一條 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巨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情況的需要,並有利於事業單位加強內部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同類單位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條 會計處理方法應前後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
第十五條 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第十六條 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十七條 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其經營支出與相關的收入應當配比。
第十八條 對於國家指定用途的資金,應當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單獨核算反映。
第十九條 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第二十條 會計報表應當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對於重要的業務事項,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章 資 產
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二十三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現金和各種存款按照實際收入和支出數額記賬。
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業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或者為銷售而儲存的各種資產。包括材料、產成品等。
各種存貨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
各種存貨發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入賬。
各種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過時、變質、毀損等報廢的,應當計入當期收支。
第二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以貨幣資金的方式對外投資,應當按實際支付的款項記賬。
以實物或無形資產的方式對外投資,應當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記賬。
投資期內取得的利息、紅利等各項投資收益,應當記入當期收入。
轉讓債券取得的價款或債券到期收回的本息與其賬面成本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收入。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的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
單位價值雖然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購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固定資產借款利息和有關費用,以及外幣借款的匯兌差額,在固定資產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生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竣工決算之後發生的,計入當期支出或費用。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比照自有固定資產核算,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
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淨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固定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固定資產轉讓、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資產報廢、毀損發生的損失應當相應增減修購基金。盤盈、盤虧固定資產,應當相應增減固定基金。
第二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事業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商譽等。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應當按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記賬;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實際成本記賬。
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應當在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未攤銷餘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七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各種應繳款項等。
第二十八條 借入款項包括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借入有償使用的各種款項。
各種應繳款項包括按財政部門規定應繳預算的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上級單位規定應上繳的款項。
第二十九條 各項負債應當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負債已經發生而數額需要預計確定的,應當合理預計,待實際數額確定後,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各種應付款項及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五章 淨 資 產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淨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的差額。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結餘等。
第三十二條 事業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淨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餘資金等。
事業基金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第三十三條 固定基金是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應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
第三十四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等。
專用基金增加應按當期實際提取轉入的數額記賬;減少應按當期實際支出數額記賬。
第三十五條 結餘是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主要包括事業結餘和經營結餘。
事業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各項非經營收支相抵後的餘額。
經營結餘是指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相抵後的餘額。
事業單位的結餘應按規定進行分配。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六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設撥款收入等。
第三十七條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係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按規定應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附屬單位繳款是指事業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規定標準或比例繳納的各項收入。
事業單位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處理。
基本建設撥款收入是指國家投資於事業單位用於固定資產新建、改擴建工程的撥款。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對於採用權責發生制的單位取得的經營收入,可以在提供勞務或發出商品,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
對於長期項目的收入,應當根據年度完成進度予以合理確認。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取得收入為實物時,應當根據有關憑據確認其價值;沒有憑據可供確認的,參照其市場價格確定。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以及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開支。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等。
第四十一條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
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是指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標準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基本建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列入基本建設計畫,用國家基本建設資金或自籌資金安排的固定資產新建、擴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從事各項業務活動發生的支出,應當正確予以歸集;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按標準和規定的比例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中進行合理分攤。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在實行內部成本核算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正確予以歸集。
第八章 會計報表
第四十四條 會計報表是反映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面檔案。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資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註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
第四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事業單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的項目應當按會計要素的類別,分別列示。
第四十六條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的收支結餘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收入支出表的項目,應當按收支的構成和結餘分配情況分項列示。
收入支出表的附表主要有事業支出明細表和經營支出明細表。支出明細表的項目應按“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列示。在事業支出明細表中,對於用財政撥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安排的支出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列示。
第四十七條 基建投資表是反映投入、借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及其使用情況的報表。
第四十八條 會計報表可以採用前後期對比方式編列。上期項目分類和內容與本期不一致的,應當將上期數按本期項目和內容進行調整,必要時需加以說明。
第四十九條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或單位應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在認真審核所屬事業單位會計報表的基礎上,編制匯總會計報表。
第五十一條 會計報表附註是為幫助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報表的有關項目等所作的解釋,其內容主要包括:特殊事項的說明,會計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準則不適用於事業單位附屬的企業。已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企業會計制度執行。
非國有事業單位可參照本準則執行。
事業單位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分支機構應按本準則向國內有關方面和上級部門或單位編報會計報表。
第五十三條 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行業特點突出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有關基本建設撥款與支出的財務會計核算,按現行有關制度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準則自1998年1月1日起試行。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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