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實施 “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細則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執法行為,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財政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財法函〔2015〕102號)、《財政部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財監〔2016〕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6年第123號
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細則的公告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監督檢查執法行為,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財政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財法函〔2015〕102號)、《財政部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財監〔2016〕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財政部依法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時,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按照財政部公開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批准的年度檢查計畫開展,堅持健全機制、規範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應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檢查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以政府採購相關工作人員為主,檢查對象為代理中央政府採購業務的社會代理機構,相關名錄庫信息應錄入財政部統一的信息平台,並根據變動情況動態調整。
第五條 政府採購監督檢查採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於重大問題或輿情反映的熱點問題,可以採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設定類別條件選擇檢查對象或執法檢查人員。
第六條 檢查實施前,財政部通過統一的信息平台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隨機抽取過程全程記錄。
第七條 代理機構抽取比例為檢查對象名錄庫中代理機構數量的10%-30%,具體比例根據年度檢查工作安排確定。近三年內檢查過的代理機構,在抽取時可以排除。
第八條 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數量根據檢查工作需要確定,同一檢查組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出現隨機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因實際困難不能參加檢查工作或需要迴避等情形,應通過統一信息平台及時抽取,補齊執法檢查人員。
第九條 隨機抽取的檢查對象名單和檢查處理處罰等信息,經履行報批程式後,及時在財政部入口網站和指定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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