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修改契稅暫行條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修改契稅暫行條例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發布日期:1954-06-11
  • 類別:法律條文
所屬類別,檔案來源,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財政部
通知內容
茲將契稅暫行條例修改若干條文通知如下:
第八條修改為:凡機關、部隊、學校、黨派、受國家補貼的團體、國營和地方國營的企業與事業單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買、典、承受贈與或交換行為者,均免納契稅。
第十一條修改為:完納契稅,應於產權變動成立契約後3個月內辦理投稅手續,並按當地政府規定繳款期限繳納契稅。
第十二條修改為:凡進行田房買賣、典當、贈與、交換等行為而隱匿不報者,或實系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而以繼承、分析等名義立契企圖朦騙逃稅者,除責令據實完納契稅外,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罰,罰金不超過應納稅額的3倍為限。
第十三條修改為:凡匿報產價者,除責令據實補交短納稅額外,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罰,罰金不超過短納稅額的2倍為限。
第十四條修改為:凡已辦理契稅手續而逾期不繳納稅款者,除限期追繳應納稅款外,並酌情課以滯納金。滯納金以不超過納稅額的50%為限。
原契稅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第十五條,余順序類推。
以上修改各點,已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6月1日(54)政財習字第四十八號批示同意並規定自1954年7月1日起實行。特此通知,請即依照執行。至過去各機關單位買、典或承受贈與房地產的未稅契約本部意見悉依上述第八條修正的規定辦理。但已繳納稅款者可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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