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為規範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工作,2012年5月8日,財政部以財庫〔2012〕48號印發《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該《規則》分招標方式、投標限定、中標原則、債權託管和確認、分銷、應急流程、其他7部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 檔案類別:發行規則
  • 發布時間:2012年5月8日
  • 廢除時間: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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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的通知
財庫〔201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規範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工作,財政部制定了《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招標發行規則

檔案全文

一、招標方式
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通過“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以下簡稱招標系統)面向2012-2014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以下簡稱承銷團)招標發行,採用單一價格荷蘭式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全場最高中標利率為當期地方債票面利率,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按面值承銷。
二、投標限定
(一)投標標位限定。投標標位變動幅度為0.01%。每一承銷團成員最高、最低標位差為25個標位,無需連續投標。投標標位區間為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含第1和第5個工作日)待償期為3年或5年的國債收益率算數平均值上下各浮動15%(四捨五入計算到0.01%)。
(二)投標量限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最高投標限額按招標量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是:甲類成員最低、最高投標限額分別為招標量的3%、30%;乙類成員最低、最高投標限額分別為招標量的0.5%、10%。單一標位最低投標限額為0.2億元,最高投標限額為30億元。投標量變動幅度為0.1億元的整數倍。
(三)最低承銷額限定。承銷團成員最低承銷額按招標量的一定比例計算,甲類成員為1%,乙類成員為0.2%。
上述比例均計算至0.1億元,0.1億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中標原則
(一)中標募入順序。全場投標量大於招標量時,按照低利率優先的原則對投標逐筆募入,直到募滿招標額為止。全場投標量小於或等於招標量時,所有投標全額募入。
(二)最高中標利率標位中標分配順序。以各承銷團成員在最高中標利率標位投標量為權數平均分配,最小中標單位為0.1億元,分配後仍有尾數時,按投標時間優先原則分配。
四、債權託管和確認
(一)在招投標工作結束後,各中標承銷團成員應通過招標系統填制“債權託管申請書”,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選擇託管。逾時未填制的,系統默認全部在國債登記公司託管。
(二)如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地方債合併招標發行,招投標和債權託管選擇結束後,財政部將通知各中標承銷團成員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應繳發行款數額。
(三)地方債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晚於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XX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庫。地方財政部門於債權登記日(即繳款日次一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將發行款入庫情況告知財政部(國庫司)。如地方財政部門在發行款繳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財政部(國庫司)將不遲於債權登記日15:00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地方財政部門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託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不遲於債權登記日16:00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後者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地方財政部門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於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財政部根據地方財政部門發行款收到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國債登記公司如在債權登記日15:00前未收到財政部關於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債權登記的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債權登記日16:00前收到國債登記公司關於不辦理全部或部分分託管債權的通知,即辦理全部債權登記和託管手續。
五、分銷
地方債分銷,是指在規定的分銷期內,中標承銷團成員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地方債債權額度轉讓給非國債承銷團成員的行為。
(一)分銷方式。地方債採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的方式分銷。具體分銷方式以當期發行檔案規定為準。
(二)分銷對象。地方債分銷對象為在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證券登記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國債承銷團成員間不得分銷。非國債承銷團成員通過分銷獲得的地方債債權額度,在分銷期內不得轉讓。
(三)分銷價格。國債承銷團成員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六、應急流程
招標系統客戶端出現技術問題,國債承銷團成員可以在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債發行檔案所規定的時間內將內容齊全的“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應急投標書”或“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傳真至國債登記公司,委託國債登記公司代為投標。應急投標時間以國債登記公司收到“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應急投標書”或“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的時間為準。應急投標截止時間為當期地方債投標截止時間,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截止時間為當期地方債債權託管截止時間。
如招標系統中心端或通訊主幹線運行出現問題,財政部可以在招標截止時間後延長應急投標時間半小時。
具體參照《財政部關於加強2012年記賬式國債應急投標管理的通知》(財庫[2012]3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
(一)承銷團成員在2012年地方債發行投標中,未達到最低投標量或最低承銷量的情況累計達到4次的,將不得繼續參與2012年地方債發行招投標。承銷團成員承銷2012年地方債情況,將作為記賬式國債承銷團考核的重要參考。
(二)執行中如有變動,以當期地方債發行檔案為準。
(三)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1: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應急投標書(略)
附2:財政部代理發行2012年地方政府債券債權託管應急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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