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律關係

財政法律關係,是指由國家財政法確認和調整的,在財政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相互之間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杜會關係。特徵:只產生於國家財政及與財政有關的活動中;在財政活動中,代表國家的財政機關始終是財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確認以國家財政機關為一方與另一方當事人在財產轉移時,具有無償的性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法律關係
  • 類別:關係方法
  • 國家:中國
  • 相關法律:財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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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財政法律關係

財政法律關係是由財政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的,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的,各方當事人在國家財政活動中形成的具有財政權利和財政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是財政關係在法律上的具體表現。

財政關係與財政法律關係

1、聯繫。財政關係是財政法的調整對象,經財政法的確認、規範和調整便形成財政法律關係,財政法律關係是財政關係在法律上的反映。
2、區別。財政關係屬於經濟基礎範疇,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是物質的社會關係;財政法律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是思想的意志關係。是依據財政法律規範形成的社會關係,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按照國家的意志建立起來的社會關係,只有在財政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符合財政法中體現的國家意志時國家才確認和保護在當事人間建立起來的財政法律關係,並用國家強制力保證財政法律掛念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實現。

財政法律關係的特徵

1、是財政法在調整國家財政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只能產於國家財政活動中。
2、多體現國家的意志,其主體也必須有國家的參加,財政法律關係的內容,大多由財政法律規範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選擇。
3、具有不平等和無償性。關係主體間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以國家及其代表機關為一方主體始終處於領導、管理的地位,而財政管理相對人始終處於被領導、被管理的地位。關係的內容即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具有非對等性。在某一具體的財政法律關係中常常是一方只享有某種權利,而另一方只負有某種義務。

財政法律關係的分類

(1)財政收入法律關係。在籌集取得和管理財政收入活動中所形成的財政法律關係。依財政收入的不同形式又可分為預算法律關係、稅收法律關係、國債法律關係。
(2)財政支出法律關係,是在使用、分配和管理國家財政支出活動中所形成的財政法律關係。
(3)財政管理許可權法律關係,是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分和行使財政管理權所形成的財政法律關係。
(4)財政活動程式法律關係,是在國家財政收入、支出和管理活動中因一定的程式規則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按照財政權利和義務是否關聯分,可分為單務法律關係和雙務法律關係。

財政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財政法律關係主體——財政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當事人。
財政法律關係內容——主體所享有的財政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財政法律關係客體——主體所享有的財政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

財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財政法律事實是財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依據,是由財政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引起財政法律後果的現象。依和當事人的意志是否有關可分為事件和行為。

財政法律關係的主體

財政法主體是依照財政法的規定,參加財政法律關係,享受財政權利並承擔財政義務的當事人。其範圍有財政法調整對象決定,主體資格由財政法直接規定。包括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公民(自然人)
主體的特點:種類的多樣性與廣泛性。行為的特定性。國家是最主要的主體。

財政法律關係的客體

財政法律關係的客體指財政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財政權利和承擔的財政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種類:物、行為、貨幣和有價證券。

財政法律關係的內容

財政法律關係內容的性質

法定性——財政權利與義務的設定必須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協商予以變更。同時財政權利多表現為財政職權,職權與職責緊密聯繫在一起,故權利不能隨意放棄。財政義務一般也應由義務主體來承擔不能隨便轉移。
非對等性——多為單務法律關係。
國家意志性——財政權利和義務的設定由國家意志來決定,一般不體現當事人自己的意志。

財政權利和財政義務

權利———財政主體在財政活動中,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具有的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要求對方主體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資格。是法律賦予的財政主體實現其意志或利益的資格,是一種可能性。主要有財政立法權、預算權、稅收征管權、稅收減免權、國債發行管理權、資金分配權、財政監督權。
義務———主體在國家財政活動中,為對方財政權利的實現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必要性。財政義務與財政法律責任緊密聯繫。包括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財政法律規範、依法納稅、依法接受財政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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