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農周轉金占用費管理試行辦法

《財政支農周轉金占用費管理試行辦法》在1988.03.07由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支農周轉金占用費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8.03.07
  • 實施時間:1988.01.01
一、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支農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的使用效益,完善財政信用,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二、收取占用費的範圍
各級財政部門扶持國營農口企事業單位、農村合作生產組織、鄉鎮企業及農戶的周轉金實行有償占用辦法,有借有還,並收取一定的占用費。
對逾期不歸還周轉金的單位或個人從借款到期之日起改收逾期占用費。收取逾期占用費的周轉金不再收取契約期內占用費(以下簡稱期內占用費)。
三、收取占用費的原則
(一)區別情況實行差別費率。為體現政策,引導農業生產按政府鼓勵的方向發展,對借用的周轉金,根據借款對象從事的生產、服務項目不同,開始受益的時間長短不同,經濟效益高低不同等特點,確定不同的費率收取占用費。
(二)期內占用費實行低費率。周轉金的正常借用屬於政府特別貸款性質,重點扶持開發性、示範性、關鍵性、服務性、並有一定經濟效益的生產服務項目,期內占用費費率按低於銀行同類項目貸款利率的原則確定。
(三)逾期占用費實行高費率。對不能按契約期限償還的周轉金,按高於銀行同類項目貸款利率的原則確定逾期占用費費率。
四、占用費的費率
(一)根據本試行辦法第三條(一)、(二)項的原則,周轉金期內占用費月率最高以不超過銀行同類項目貸款利率為限,最低為1.5%。對各類項目的借款在以上費率的幅度內由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准確定。對扶貧及支持良種繁育、農業技術推廣套用服務等項目可給予優惠,按最低費率收取資金占用費。
(二)逾期占用費費率按本試行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精神由財政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批准確定。
五、占用費的收取
(一)哪一級財政借出的周轉金,由哪一級財政收取占用費或逾期占用費。占用費的繳納人為周轉金的直接使用者。
(二)向上級財政負責統借統還周轉金的下級財政,同時負責向上級財政統付占用費,包括對逾期不還的統借統還周轉金負責統付逾期占用費。
六、占用費的計算與結算
(一)占用費按月計算,不足15天的不計算占用費,16天以上的按整月計算占用費。
(二)占用費的計算公式:
期內占用費=借款金額×期內占用費率×借款月數
逾期占用費=到期應還未還的借款金額×逾期占用費率×超期月數
(三)占用費一般按月計算按年度結算清付。借款不足1年的也可按月、按季結算清付,或在契約期滿時一次結算清付。
七、占用費的用途
(一)占用費收入原則上用於補充財政支農周轉金基金(以下簡稱周轉基金),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取少量費用用於周轉金業務支出。
(二)周轉金業務支出的開支範圍:購置、印刷開展周轉金業務所必需的憑證、帳冊、報表以及宣傳資料;組織項目調查、評估、考核的有關經費;購置必要的業務用交通工具及其它必要的業務支出。
(三)周轉金業務開支,要編制計畫,報經同級財政部門領導批准後執行。執行中要從嚴掌握、節約使用,不許任意擴大開支範圍。年終結餘應轉入本級周轉基金。
八、占用費的帳務處理
對財政支農周轉金會計核算辦法作以下修改:
(一)會計科目“其它收入”下增設“期內占用費收入”、“逾期占用費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3個二級科目。發生上述收入時,記本科目的收方。
(二)增設“其它支出”一級科目,下設“業務費”、“其它費用”兩個二級科目。發生業務支出時,記本科目的付方。年終將“其它支出”科目付方餘額轉入“其它收入”科目的付方。
(三)“其它收入”科目收付方相抵後的收方餘額全部轉入本級周轉基金。“其它收入”科目付方餘額不得大於收方餘額。
九、本試行辦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執行。
十、附則
(一)1988年1月1日前所發生的周轉金借款仍按原契約規定的條款執行。1988年1月1日後所發生的周轉金借款一律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情況,制訂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有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財政改革過程中已實行周轉金占用費辦法的,如與本辦法無大的牴觸,可按原已制定的辦法執行,並將該辦法補報財政部備案。
(三)勞教、勞改及勞動就業部門借用的周轉金,可比照本辦法辦理。
(四)本辦法解釋權屬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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