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財政周轉金管理辦法

《海口市財政周轉金管理辦法》在1997.07.23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財政周轉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7.23
  • 實施時間:1997.07.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財政周轉金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提高財政周轉金的使用效益,支持我市經濟發展,培植財源,增加財政收入,根據國家財政部《地方財政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口市財政周轉金是指由市財政局管理、按照有償使用、有借有還的原則周轉使用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市財政周轉金的管理必須遵循國家財政部關於“控制規模,限定投資,健全制度,加強監督”的指導方針。
第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對市財政周轉金進行管理。
第二章 財政周轉金的主要來源及使用範圍
第五條 市財政周轉金的來源包括:
(一)市本級財政預算支出中,按國家財政制度規定安排的有償使用資金。
(二)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財政周轉金。
(三)借用單位歸還的周轉金本金、周轉金占用費和存款利息。
第六條 市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支持農業開發和農村經濟發展;
(二)支持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事業的發展;
(三)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以及商業網點開發、市場建設,幫助企業解決資金臨時性周轉困難;
(四)適合財政周轉金支持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財政周轉金的管理原則
第七條 財政周轉金必須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計畫、統一開戶、統一核算”的原則。
第八條 財政周轉金的投放必須堅持拾遺補缺,注重社會、經濟效益的原則。
第四章 財政周轉金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市財政局為市財政周轉金的主管部門和委託部門。市財政周轉金的投放與回收,主要由市財政局的業務部門負責。財政周轉金的投放,要嚴格按程式辦理。
第十條 財政周轉金的投放必須通過指定的銀行以委託貸款的形式辦理。
第十一條 指定銀行為財政周轉金的受託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負責財政周轉金委託貸款業務。
第十二條 市財政周轉金委託指定銀行貸款後,市財政局不再直接辦理貸款業務,但必須建立嚴格的內部管理辦法和考核制度,在受託金融機構的配合下,最大限度的保證財政周轉金的安全與增值。
第五章 財政周轉金的使用形式
第十三條 市財政周轉金實行定向委託貸款方式。定向委託貸款是指財政周轉金的來源、投向、利率、風險由市財政負責。受託金融機構接受委託後,按市財政局要求依商業銀行辦理貸款的手續辦理貸款,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並負責催收本息。
第十四條 市財政周轉金借款的程式:由借款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資料,經評估、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項後,由市財政局向指定銀行下達委託貸款通知單,指定銀行按市財政局指定的金額、期限、利率等借款條件劃轉貸款;指定銀行負責向借款單位催收本息,並將收回的本息劃到市財政局的周轉金帳戶。
第十五條 財政周轉金貸款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借款單位,要實行貸款擔保制度。發生經濟糾紛,按法律程式辦理。
第十六條 財政周轉金的借款期限,應根據扶持項目的性質和實現效益的時間確定,一般為1-3年。
第六章 占用費的收取
第十七條 財政周轉金占用費的收取,應遵循低率、優惠的原則,對不同行業實行差別費率(農業月3%,工業月4%)。
第十八條 財政周轉金的占用費按月計算,按季收取。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為結費日。
第十九條 逾期未還的財政周轉金,應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費。
第七章 財政周轉金的核算與監督
第二十條 業務費的開支標準和範圍。業務費開支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本級占用費收入的5%,主要用於具體業務所需的開發,如項目評估、專定諮詢、購置憑證帳冊等,不得用於發放獎金、補貼,不得用於職工福利。業務費開支年初要編報計畫,年終要編報執行情況,各項支出要嚴格審批。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負責財政周轉金管理的業務部門,年初編制財政周轉金收支計畫,年終編制財政周轉金年度報表。年度計畫和年度報表由市財政預算部門審核匯總,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市財政局應加強對財政周轉金的核算,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結算準確。對周轉金呆帳要定期清理,並按規定的程式審批核銷。
第二十二條 財政監督部門要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加強對財政周轉金的日常監督管理,規定嚴格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根據周轉金實際運用效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指定銀行應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交財政周轉金運用情況的報告,並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區財政周轉金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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