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存款

財政性存款

財政性存款主要是財政金庫款項和其他特種公款等。 各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掌管和支配的一種財政資產。包括國庫存款和其它財政存款。國庫存款是指在國庫的預算資金(含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存款。其它財政存款是指未列入國庫存款的各項財政在銀行的預算資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財政部指定存入銀行的專用基金存款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性存款
  • 外文名:Public Finance-cash In Bank
  • 相關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包括:財政金庫款項和其他特種公款
構成部分,管理原則,核算方法,計息規定,歷史發展,

構成部分

包括國庫存款和其它財政存款。國庫存款是指在國庫的預算資金(含一般預算和基金預算)存款。其它財政存款是指未列入國庫存款的各項財政在專業銀行的預算資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財政部指定存入專業銀行的專用基金存款等。

管理原則

由總預算會計負責管理,統一收付,遵循下列原則:集中資金,統一調度;嚴格控制存款開戶;根據年度預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計畫撥付;轉賬結算,不得提取現金;在存款餘額內支付,不得透支。

核算方法

按照財政部《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的規定,分別設定“國庫存款”和“其它財政存款”科目,採用收付實現制(現金制)原則確認,按實際發生額計量。有外幣 收支業務的應按外幣幣種設定外幣存款明細賬,發生外幣收支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幣金額和折合率。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外幣賬戶餘額按銀行當日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金額。

計息規定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髮[1999]77號)規定:金融機構按規定全額劃繳中國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一律不計息,不劃繳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歷史發展

辛亥革命後
中國銀行與交通銀行同被定為國家銀行,經理公款。民國18年(1929年)中央銀行福州分行成立後,按照國民政府頒布的“各地公款應存入中央銀行。凡設有中央銀行的地區,所有機關公款如不全數存入中央銀行,當以營私舞弊論處,並將公款提還國庫”的命令,(《福建省政府公報》民國18年84號訓令。)把經理國庫列為首要業務。凡未設中央銀行的地區,國庫資金和政府機關公款,由中央銀行委託其它國家銀行辦理。民國24年福建省銀行成立,福建省政府即決定將省金庫移歸該行代理,並於民國25年1月,向中央銀行福州分行和廈門分行接收省金庫及廈門分庫,同時辦理省、市政府機關公款存款。
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
閩西工農銀行、閩浙贛省蘇維埃銀行閩北分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福建省分行,都按蘇維埃政府規定,辦理機關、企業、部隊等單位存款,代理金庫,代理發行公債,代收各級政府、軍隊、機關、團體罰沒收入和城市商人捐款等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財政性存款,體現社會主義分配關係的特點,為國家經濟建設服務。主要種類有:金庫存款、地方財政預算外存款、機關團體(包括學校及一部分由財政撥給經費的團體和其他事業單位)存款、部隊存款、基本建設存款等,其發展情況如下:
省人行成立後,貫徹執行1950年3月12日中共福建省委《關於機關、部隊、公營企業現金管理的規定》,“凡本省機關(指縣級以上政府機關、團體、公立學校)、部隊(指駐在本省境內部隊)、公營企業所有現金收入款項,除酌留少數現金自行保管外,其餘須當日送交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它委託機構,最遲須於翌日午前存入”;同年4月7日,政務院頒布《關於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凡一切公營企業、機關、部隊及合作社等所有現金及票據,除準予保留規定之限額外,其餘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存款辦法存入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它委託機構,不得存入私營行莊”,以及貫徹同年8月20日華東軍區後勤部、人行華東區行關於《為實施部隊、機關現金管理的聯合指示》等規定。在開展現金管理的同時,組織財政性存款。1950~1952年,全省財政性存款年平均額為3975萬元,占同期各項存款年平均額的54%。
“一五計畫”時期
本省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壯大,同時開展增產節約,財政性存款增加。反映在金庫存款上,由於各部門節約支出而收入相對增加;機關存款由於華東區行政機構撤銷,重點工程款項如鷹廈鐵路、廈門海堤等工程款項直撥到省而使存款上升;基建存款則由於各項支前基建工程加緊進行,基建撥款增加而帶動存款增加。據統計,1953~1957年全省財政性存款年平均額為12415萬元,比1950~1952年平均額增長212.4%,但由於儲蓄存款增長快,致使財政性存款占同期各項存款年平均額的比重降為49%。
“大躍進”期間
由於受“左”的思想影響,一部分銀行合理的規章制度被打破,有的貸款被挪作財政性支出,財政性存款含有“水份”而突然猛增。1958年全省地方金庫存款達8783萬元,比1957年末增加6237萬元,增長245%。其原因是財政欠經建局基建墊款4200多萬元未撥還,另外是年度基建計畫未完成遲延撥款。機關團體存款也突破往年規律,從5月份起直線上升。據福州、廈門等13個重點縣市對機關團體存款調查分析,其增長原因:一是基建存款增加。當年13個縣市基建存款1106萬元,占機關團體存款4045萬元的27.3%,僅古田溪水電站工程處基建存款即達807萬元;二是財政抽調企業流動資金未用部分轉存額大,僅省財政廳專戶存款即達1106.8萬元;三是交通部門修建公路費存款增多,約占13個縣市機關團體存款的13.9%。
1960年,地方金庫存款減少,而機關團體和基建存款仍然繼續增加。當年地方金庫存款8767萬元,比1959年減少4590萬元,下降34.36%;地方機關團體存款28091萬元,比1959年增加7074萬元,增長33.66%;地方基建存款1.27億元,比1959年增加3114萬元,增長32.51%。其原因:1960年地方財政預算內收入減少1.3%,支出增加23.7%;機關、企業應上交財政的款項沒有及時上交,其中僅省級各部門應交而未交款項就達2355萬元。
1962年,本省貫徹國民經濟調整方針和《銀行工作六條決定》等一系列政策規定後,財政性存款隨著國民經濟逐步好轉和地方財政預算內收入逐年增加,也相應增長。1958~1965年財政性存款年平均額為4.29億元,比1950~1957年年平均額增加3.36億元,增長363%,占同期各項存款年平均額的45%。
“文化大革命”時期
銀行合理的規章制度被稱之為“管、卡、壓”,銀行機構被撤併,工作削弱。1966~1968年工農業總產值和地方財政預算內收入連年下降,財政性存款也相應銳減。此後經濟、金融情況稍有轉機,財政性存款才開始上升,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平均每年僅增長5.7%。“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國民經濟得到較快發展,1977~1978年財政性存款增長61.6%。1966~1978年財政性存款年平均額為6.61億元,比1958~1965年年平均額增加2.32億元,增長54%;占同期各項存款年平均額的40%。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
隨著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1979~1988年,地方財政預算內收入和預算外收入分別增長1.7倍和14.6倍,各項行政事業經費增長3.2倍,基本建設投資增長4.3倍,所以財政性存款來源不斷擴大。與此同時,銀行為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除用現金管理這一行政手段外,還運用經濟手段組織財政性存款,開辦機關、團體一年、二年和三年定期存款業務。1979~1988年財政性存款年平均額為11.79億元,比1966~1978年年平均額增加5.18億元,增長78%。但由於改革以來國民收入分配渠道的變化,通過國家財政集中的資金相對增長趨緩,而企業存款和儲蓄存款則大幅度增長,致使1979~1988年財政性存款年平均額占同期各項存款總額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僅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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