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中央銀行財政性存款

繳存中央銀行財政性存款是指中央銀行委託專業銀行經辦的財政性存款,應按規定劃繳中央銀行的簡稱。1985年1月開始實行“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把財政預算內外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存款,劃由中央銀行管理和掌握,這類存款統稱財政性存款。

鑒於中央銀行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業務,即委託專業銀行代理,因此,專業銀行對吸存的這項資金不得使用,應按規定日期金額劃繳中央銀行,縣以下處所的則上報縣支行匯並劃交。同時,對這項存款支付的墊付資金,亦從應繳(或已交)存款中軋抵(退回),故稱“定期調整”。對這部分資金,各行均設定“繳存中央銀行財政性存款”科目核算,以便帳務平衡和檢査考核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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