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齡津貼

護齡津貼在1985年提出,在工資改革的同時,給各級衛生部門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直接護理病人的護師護士等發放護士工齡津貼。

1985年,在工資改革同時,實行護士工齡津貼。各級衛生部門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直接護理病人、從事護理技術操作和營養配製的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士長、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除按規定發給工齡津貼外,另外發給護士工齡津貼:從事護理工作滿5年不滿10年的,每月3元;滿10年不滿15年的,每月5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每月7元;滿20年的,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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