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沖標

警沖標

警沖標是用來指示機車車輛停車時,不準向道岔方向或線路交叉點方向越過,以防止停留在該線上的機車車輛與鄰線上的機車車輛發生側面衝突的標誌。另外,在出站道岔上警沖標用來確定站界標位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警沖標
  • 外文名:clearance post
  • 作用:防止側面衝突、確定站界標位置
  • 分類:鐵路、交通工程
設定及作用,越過警沖標事故構成條件,事故構成情況,不列入該事故的情況,

設定及作用

警沖標設在兩會合線路間距離為4m的中間。線間距離不足4m時,設在兩線路中心線最大間距的起點處。警沖標用來指示機車車輛的停留位置,防止機車車輛側面衝突。
線上路曲線部分,所設道岔附近的警沖標,與線路中心線的距離,應按限界的加寬增加。靠準許停車線路的一方稱為警沖標內方,靠道岔方面或線路平面交叉的一方稱為警沖標的外方。

越過警沖標事故構成條件

在《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中,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系指列車前端任何一部分越過地面固定信號顯示的停車信號;停車列車越過到達線末端計算該線有效長度的警沖標或軋上線路脫軌器(系指用於接發列車起隔開作用的脫軌器)時亦算。雙線區間反方向運行,列車冒進站界標,亦按本項論。在制動距離內,由於誤碰、錯辦或維修設備,致使臨時變更信號顯示、信號關閉或臨時滅燈,造成列車冒進信號時,不論聯鎖條件是否解鎖,亦按本項論。在制動距離內信號自動關閉或臨時滅燈,在進路聯鎖條件不解鎖的情況下,列車冒進信號時,不按本項論。”從以上敘述中可知,構成該項事故有以下4種情況。

事故構成情況

一、列車越過地面固定信號顯示的停車信號
(1)地面固定信號顯示的停車信號
地面固定信號主要包括進站、出站、進路、通過及遮斷信號機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以下簡稱《技規》)第331條規定,紅色為停車信號;第335條規定,“進站、出站、進路和通過信號機的燈光熄滅、顯示不明或顯示不正確時,均視為停車信號”。
當列車越過以上固定信號機的上述顯示時,即可列為此項事故。即當列車越過的停車信號不是由地面固定信號顯示的,則不列為此項事故。例如,列車越過停車手信號、移動停車信號,不列為此項事故。
(2)列車由區間退行時,越過關閉的進站信號機也列為此項事故
《技規》第301條規定,“未得到後方站(線路所)車站值班員準許”,列車“不得退行到車站的最外方預告標或預告信號機(雙線區間為鄰線預告標或特設的預告標)內方”。以單線區段為例,如果車站進站信號機未開放,列車退行到車站的預告信號機內方,雖然違反了《技規》,但是不算事故。因為此時預告信號機顯示黃燈,《技規》第331條規定黃色是允許運行信號,只是須“注意或減低速度”。但是列車繼續盲目退行越過關閉的進站信號機,即構成列車冒進信號事故。
二、停車列車越過到達線末端計算該線有效長度的警沖標或軋上線路脫軌器
當停車的列車接入未設出站信號機的線路上時,根據《技規》第284條規定,“列車進站後,應停於接車線警沖標內方”。如果越過警沖標,必然影響鄰線的行車,應列為此項事故。此處的線路脫軌器是指用於接發列車起隔開作用的脫軌器。如果列車軋上脫軌器並導致脫軌,則構成列車脫軌事故。只有列車軋上脫軌器但是並未造成脫軌,才能列為此項事故。
三、列車冒進站界標
(1) 雙線無雙向閉塞設備時,列車在區間反方向運行,冒進站界標。雙線無雙向閉塞設備,列車在區間反方向運行時,行車應採用電話閉塞法,接車應派引導人員顯示手信號。當引導人員未顯示引導手信號,列車冒進站界標,列為此項事故。
(2)雙線無雙向閉塞設備時,列車由區間退回,越過後方站站界標。車站接到列車退行報告後,應指派引導人員顯示引導手信號接車。司機在未看到引導手信號的情況下,盲目退行,只要越過站界標,即列入本項事故。
四、在制動距離內,信號機關閉或臨時滅燈,列車來不及停車冒進信號
信號機關閉或臨時滅燈的原因不同,儘管由於制動距離不足,列車很容易冒進信號,但是不能一律算作事故,要根據情況來判別。信號機自動關閉或臨時滅燈的原因主要有人為錯誤操作和設備故障2種情況。由此導致的進路聯鎖條件有解鎖和不解鎖2種。
(1)由於人為誤碰、錯辦或維修設備,在制動距離內,致使臨時變更信號顯示、信號關閉或臨時滅燈,造成列車冒進信號時,不論聯鎖條件是否解鎖,均列為此項事故。
(2)設備故障造成在制動距離內信號自動關閉或臨時滅燈,列車冒進信號。
①在進路聯鎖條件不解鎖的情況下,不列為此項事故。列車即使冒進信號繼續運行,由於進路鎖閉,仍然能夠保證列車安全,不會發生危險。
②在進路聯鎖條件解鎖的情況下,列為此項事故。列車冒進信號繼續運行時,由於延時解鎖時間已過,進路解鎖,道岔能夠重新轉換,不能保證列車安全,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較大。
造成信號機關閉的故障一般有2種:一是信號機故障,一般不會導致進路聯鎖條件解鎖;二是軌道電路故障,很容易導致進路聯鎖條件解鎖。
造成信號機滅燈的故障一般有2種:一是信號機故障,例如燈絲斷開或燈泡鬆動,不會導致進路聯鎖條件解鎖;二是信號供電故障,一般不會導致進路聯鎖條件解鎖。

不列入該事故的情況

(1)自動閉塞區間,當裝有容許信號的通過信號機顯示停車信號時,鐵路局規定停車後起動困難的貨物列車不停車通過。《技規》第251條規定,僅限於鐵路局規定停車後起動困難的貨物列車在該信號機前不停車。如果是其他列車,例如旅客列車,沒有停車越過該通過信號機,仍算列車冒進信號事故。
(2)自動閉塞區間,列車停車2min後越過顯示停車信號的通過信號機。《技規》第251條規定,自動閉塞區間通過信號機顯示停車信號(包括顯示不明或燈光熄滅)時,列車必須在該信號機前停車,然後聯繫確認前方閉塞分區有無列車占用,如確認前方閉塞分區內有列車時,不得進入。如不能確認,則停車等候2min,該信號機仍未顯示進行的信號時,即以遇到阻礙能隨時停車的速度繼續運行,最高不超過20km/h,運行到次一通過信號機,按其顯示的要求運行。
(3)列車到站後轉線或前後移動,越過信號機或警沖標。轉線屬於調車作業,這時已不是列車,而是調車的車列。因此,應執行調車有關信號顯示,越過關閉的信號機,不能構成列車冒進信號事故。《技規》第284條規定,“列車進站後,應停於接車線警沖標內方。在設有出站(進路)信號機的線路,列車頭部不得越過出站(進路)信號機”。所以,車站接入超長列車時,第1次停車不應越過出站信號機或警沖標,否則屬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事故。如果車站值班員根據線路使用或接發車情況,需要使超長列車停車後再向前移動,越過出站信號機或警沖標時,不列為事故,這時進行的是調車作業。
(4)列車憑書面行車憑證進入區間時,越過關閉的出站(進路)信號機或警沖標。
(5)引導手信號接車時,列車越過站界標或關閉、滅燈的進站信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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