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長

官名。清末各地州、廳、縣佐官。掌理本州、廳、縣消防、戶籍、巡警、營繕及衛生事宜。光緒三十三年(1907)頒布《各省官制通則》規定,各州、廳、縣設警務長一人,直隸於巡警道,由其考選後詳請督撫委用, 專司警務, 不得兼任他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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