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督察

警務督察

警務督察,又稱監督視察。簡單說就是警察的監督者。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法確定的管轄範圍及其督察民警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督察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警察在處理重要警務活動中行使職權及使用武器、警械都要受警務督察的監督。警務督察讓人民民眾更加放心,他們是確保人民警察光輝形象的防火牆。

基本介紹

概述,督察由來,工作內容,職業要求,薪資報酬,職業發展,工作條例,

概述

警務督察,又稱監督視察。簡單說就是警察的監督者。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法確定的管轄範圍及其督察民警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督察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警察在處理重要警務活動中行使職權及使用器械都要受警務督察的監督。警務督察讓人民民眾更加放心,他們是確保人民警察光輝形象的防火牆。

督察由來

1997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20號令《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發布施行,這是共和國警察制度史上的一個路標:它標誌著具有中國公安特色督察制度的建立。至此,神州大地上,開始活躍著一個新的警種:督察。

工作內容

監督重要警務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監督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的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監督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監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監督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監督警務人員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情況;
監督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處置情況;
監督警務人員文明值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監督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職業要求

教育培訓:
一般要求從公安警察院校畢業,至少大專以上學歷。要通過公安專業知識考試以及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和考核。通過錄用主管機關組織的公共科目考試。
工作經驗:
一般要求3年以上從警經驗。要有較好的職業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工作認真負責,吃苦耐勞,有較強的心理壓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

薪資報酬

一般月薪範圍在2500-6500元之間。

職業發展

警務督察一般是由民警、交通警察、巡邏警察、戶籍警察通過晉升而來,一般要求有3年以上的從警經驗。

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在本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向督察長負責。
第三條
警務督察隊在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一)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各項任務部署、命令、規定執行的情況;
(二)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三)處置公民報警、求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進入賓館、旅店、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情況;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等裝備的情況;
(六)《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第四條
警務督察隊執行督察任務時,不得少於二人,採取著裝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員在著裝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督察標誌;必要時,出示督察證件;在著便衣執行任務過程中,需要當場糾正人民警察違紀行為時,必須出示督察證件。
第五條
警務督察隊執行督察任務時,發現人民警察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應噹噹場予以糾正。
第六條
警務督察隊對有違法違紀或者阻礙督察人員行使職權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帶離現場。
第七條
警務督察隊對人民警察違反法律規定攜帶、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糾正;必要時可以扣留,並移交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條
警務督察隊對人民警察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應當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
警務督察隊對人民警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按照督察機構管轄許可權處理或者移交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對警務督察隊移交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通知警務督察隊。
第九條
警務督察隊對現場督察的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向督察長報告;對重要事項的督察情況,必須向同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督察機構報告。
第十條
警務督察隊發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警察執行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時,應當予以制止,並向督察長和上級督察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警務督察隊對現場督察的情況需要通報有關部門的,可以使用《督察通知書》。
第十二條
警務督察隊在執行督察任務時,遇有公民非法攜帶、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車輛、警用標誌、證件和穿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的,應噹噹場予以收繳,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警務督察隊在執行督察任務時,遇有公民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檢舉、控告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不屬於督察機構職責範圍的,在受理後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警務督察隊應當支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保護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支持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時,應當如實回答督察人員的詢問。
第十六條
警務督察隊執行督察任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公民和人民警察的監督。
公民或者人民警察發現督察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七條
督察人員必須做到:
(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的各項紀律;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接受監督,不得濫用和超越職權;
(三)嚴格執法,文明執勤,清正廉潔,不徇私情;
(四)熱情服務,語言文明,禮貌待人;
(五)警容嚴整,著裝規範,舉止端莊。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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