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言可信度判斷

證言可信度判斷,是指制定、運用一定標準和採取一定方法對證人證言的可靠性所作的判斷。1957年德國科隆大學心理學教授溫德伊奇首先提出判斷標準,1963年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教授特蘭克爾進一步發展完善。他們提倡套用實際標準和社會心理學分析進行判斷,並提出把形式結構分析法作為解釋全部證言的邏輯方法。

實際標準是將證人陳述作為反映實際情況的必要條件,具體指:(1)能力標準,指證人能否講出非實際觀察者無法描述的細節。(2)唯一性標準,指汪人陳述的細節具有獨一無二性。(3)同質性標準,指證人在同一項陳述中涉及的每個獨立細節確定的都是一個事件。(4)雙源性情緒標準,指證人陳述中描述的情緒變化由兩個獨立的刺激源喚起,若其中一個刺激源是由調查事件引發,則該證言即是可信的。(5)序列標準,指有關同一事件在不同時間(如在警察局、檢察院、法院)的證言(稱陳述序列)中發生的變化符合記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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