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資料

證據資料

證據資料,又稱“證據材料”。是指納入訴訟軌道並通過法定的征據形式所表現的事實。任何證據事實都採取一定的表現形式而被納入訴訟軌道。但特定證據形式所表現的內容並非都是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納入訴訟軌道的物證、書證、證詞、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査筆錄等所載的內容,是司法機關審查、判斷的證據資料。經過審査,與案件事實具有相關性的證據資料,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據資料
  • 產生於:程式過程
  • 要求:反映了證據的文字等材料
  • 範圍: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等
特點,定義,

特點

證據資料都是在程式過程產生的,這是證據資料的一大特點。程式過程就是司法機關辦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過程。證據資料就是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不是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文字等材料,就不是證據資料。西方國家的學者把程式過程中產生的文字等材料稱為“訴訟檔案”,並把它歸併到書證中,即所謂“檔案證據”。這是不適合的。台灣學者把這樣的材料稱為“訴訟書類”,並把它視為狹義上的書證,也是不適合的。書證是在實體過程產生的,“訴訟檔案”和“訴訟書類”都是在程式過程產生的。兩者產生的過程不同,這就決定了兩者的性質不同,作用也不一樣。其實,西方學者所說的“訴訟檔案”和台灣學者所說的“訴訟書類”大多都是證據資料。
證據資料是司法機關調查證據的產物。證據是調查的對象,證據資料則是調查中用來反映證據的文字等材料。這是證據資料的又一大特點。

定義

上面我們說,證據資料都產生在程式過程。但是,程式過程所產生的文字等材料並不都是證據資料。證據資料僅指程式過程產生的、反映了證據的文字等材料。具體來說,證據資料包括勘驗檢查筆錄、鑑定結論、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各種陳述筆錄也可稱為證明材料)和為調查證據而攝製的音像資料等。此外,司法實踐中形成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等,有些也具有證據資料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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