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合夥制

證券經紀人合夥制

2013年9月24日《證券法》修改,有望引入證券經紀人合夥制,券商組織形態除公司制,將會引入合夥制,至此國內券商經紀業務將全面放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經紀人合夥制
  • 時間:2013年9月24日
  • 法律:《證券法
  • 分類:證券
內容,歷史,背景,出台時機,尚存問題,套用,

內容

證券經紀人合夥制
合夥制下,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則是完全的商業夥伴合作關係,證券公司對經紀人基本上沒有管理條款,通過聘用契約明確雙方責權利;證券公司與經紀人按約定比例分成,稅收由經紀人自行申報繳納,客戶產權完全歸經紀人所有,即經紀人通過券商的席位進行交易。

歷史

2013年9月24日《證券法》修改有望引入證券經紀人合夥制,國內券商經紀業務將全面放開,而在這之前券商組織形態只有公司制,因此將引入合夥制。中國資本市場發展20餘年,該項制度出爐的時機或已到來。

背景

出台時機

合夥制出爐時機已成熟
經紀人合夥制在香港等成熟市場已比較常見,屬於完全市場化的“合伙人制”,而國內經紀人則是“僱傭制”。在僱傭制下,經紀人相當於證券公司的員工,薪酬最主要的體現形式是工資,銷售任務與績效工資或獎金掛鈎浮動,經紀人負責客戶管理與維護,但客戶產權歸證券公司所有。
而在合夥制下,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則是完全的商業夥伴合作關係,證券公司對經紀人基本上沒有管理條款,通過聘用契約明確雙方責權利。
在香港根據客戶佣金收入,證券公司與經紀人按約定比例分成,稅收由經紀人自行申報繳納,客戶產權完全歸經紀人所有,即經紀人通過券商的席位進行交易。
合夥制之所以在香港發展成熟,主要因為從事證券投資需要專業知識和充裕時間,香港社會分工細緻、工作節奏快,因此職業股民少,大部分人無暇從事專業的證券投資活動;香港社會個人信用制度發達,香港市民願意聘用經紀人並接受其專業服務。
同時,香港法律制度健全,經紀人的權利、責任、義務和操守標準有明確規定,且違法代價高昂;上述香港公司經紀人表示,在香港每天都有經紀人因違法違規被吊銷牌照,因為其法律保護投資者,監管非常嚴格。
內地曾經的“富友模式”
其實,內地一度也是有過合夥制萌芽的,十年前,全經紀業務小券商富友證券在上海異軍突起,其放棄對客戶資源的占有,全部交給經紀人團隊,並與後者建立起完全基於契約的委託關係;在佣金分成上,富友證券也僅僅收取最低限度的通道費用。這種開創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富友證券兩年間迅猛發展,2000年1月,富友證券經紀業務全國排名267位,市場份額0.02%,到2002年8月,富友證券全國排名44位,市場份額0.63%,其中A股份額0.3%。但而後,該模式隨著富友證券因資金鍊斷裂被託管而銷聲匿跡。
富友證券轉型是讓自己成為交易通道的批發商,以低廉的價格把交易通道批發給零售商。由於不再經營與通道批發業務無關的零售業務,可以把通道費用降得很低,這樣就可以吸引到一批只需要交易通道,而並不看重其他服務的投資者。
證券經紀人合夥制實施以後,券商經紀業務牌照應該是最好拿的牌照,也不乏會出現很多專門從事經紀業務的券商。經紀業務分化是一種必然,也可能出現優秀的經紀人合夥成立企業來專做經紀業務。
採用經紀人模式,佣金還是和經紀人運作模式有關,客戶黏性大的經紀人佣金變動不會太大,如果他們有核心競爭力,客戶能掙到錢,就一直跟隨。資歷較老的人有優勢,年輕的經紀人其實沒這么多談判力。不過總體來說,佣金還是呈下降趨勢,因為客戶有很多選擇。

尚存問題

合格經紀人群體尚待壯大
內地合格經紀人較少,都是依靠公司研究實力,而海外經紀人對股票、證券、債券都有所了解,提供一攬子投資計畫,資歷深的經紀人才可做合夥制,資歷太淺的很難做好。
第一批經紀人可能出在成熟的、對資本市場有充分深刻理解、又能準確把握投資方向的投資者中。證券經紀人合夥制適應了資本市場完全市場化的需求,經過多年的積累,內地經紀人群體的發展或漸漸成熟。
證券經紀人合夥制更有利於券商之間的合理競爭,誰的合格經紀人多,吸引的客戶就越多,所以,此時是人才儲備大好時機,券商的理財顧問會比較有優勢。

套用

證券經紀人合夥制套用於券商組織形態的合作制度,屬於國內券商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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