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律體系

證券法律體系是關於證券發行、交易以及管理的法律檔案總和。由於歷史原因和各國具體情況不同,各國對於證券管理及其法律制度的認識不盡一致,制定法律的方法、角度及證券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形成各具特色的證券法律體系。

從總體上考察,世界證券法律制度劃分為三個體系。(1)美國證券法體系。該體系對證券及其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有專門法律,並注重公開原則。美國證券法律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和《投資公司法》,及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等。這些法律由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統一執行。此外,各州還有各州的證券法。在政府的監督下,證券商自律性組織,保留相當的自製權,可以制定證券交易規則,從而形成聯邦立法、州立法和自律性組織規則完整的證券法體系。與美國證券法體系相似的國家或地區有日本、南韓、菲律賓和台灣。(2)英國證券法體系。該體系的證券法律主要規定在公司法中。此外,還有若干單行法規,如1958年《防止詐欺(投資)法》、1963年《英國保護儲戶法》等。主要內容包括公開說明書制度、證券商登記制度、防止欺詐規定和有關資本發行管理制度等。該體系對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採取自由放任態度,政府不進行干預。英國證券交易所內部有嚴格的“自律性”交易規則,有較高水準的專業性證券商,採取嚴格的自律制度和公開說明書制度。屬於該體系的國家和地區基本上是大英國協的成員。(3)歐陸證券法體系。該體系的證券法律由公司法、證券交易所規則和銀行法中的若干制度組成。對證券管理採用嚴格的實質性管理原則。對證券發行人的特殊利益限制比美、英體系嚴格,要求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一律公平。但是對公開原則的實施低於美、英體系的要求。屬於該體系的國家除歐洲大陸國家外,還有部分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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