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財產

證券投資基金財產,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設立基金時依法募集的財產以及基金在運作中依法取得的財產。由於證券投資基金屬於信託法律關係,因而基金財產的性質類似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即獨立於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人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人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撒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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