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型投資基金

證券型投資基金是“現金型投資基金”的對稱。在發行基金證券、募集資金之前,先由基金組織的發起人墊支相當於募集資金數量的證券,然後,發行基金證券、募集資金的契約型投資基金。在這種基金形成中,投資信託機構在以發起人身份發起設立基金組織時,先墊支相當於所要募集資金金額的各種證券 (即基本證券),並通過信託關係將這些基本證券委託給受託人(即基金管理公司) 運作和保管人 (一般為一家銀行) 保管,然後,發行基金證券、募集資金,並將募集的資金歸還給基金髮起人。

在這個過程中,發起創立投資基金的投資信託機構通常就是作為受託人的基金管理公司。這種基金的優點是,投資信託機構先墊出全部投資證券,有利於避免發券募資過程中的投資機會損失,同時,基金組織的形成相對容易; 缺點是,基本證券是投資信託機構在基金創立前購進的,它按提交給同一信託機構 (以受託人身份)運作和銀行 (以保管人身份) 保管時的當日行情為計價標準,如果證券市場當日價格較高,則對基金投資者相當不利,而對發起人則相當有利,所以,這種基金的設立,容易受到投資者的懷疑和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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