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償還

證券到期時發行者對證券持有者的還本付息行為。股票為永久性投資,不涉及償還問題,只有債券需要到期償還。債券是一種與銀行定期存款相類似的有息證券,到一定時期時要向債券持有者(債權人)還本付息,即進行證券的償還。一般來講,發行者發行債券時是根據自己對分攤還本付息的安排和對投資者購買債券的興趣及信心的判斷,規定一些還款條款。償還時,債券通常不是按發行價格而是按券面金額償還,但也有按稍微超面額的金額償還的,屬於例外情況。至於償還時間,可以在期滿時償還,也可以在期滿前償還,另外,還可以根據投資者的要求延期償還,期滿前償還或延期償還都會縮短或延長原定的償還期限。期滿前償不,又稱期中償不,可分為五種:①定期償還。債券發行後,待規定的寬限期過後,發行者每半年或一年償還債券的一部分,債券期滿時,全部還清,我國1985年以前發行的國庫券就是這種償還方式。採用定期償還方式時,發行人必須定期將一部分資金存放在受託人或財務代理人處,作為清償基金,供償還用。定期償還有兩種實際作法,一種是在期滿前償還一部分債券時,通過抽籤的方式決定應償還債券的號碼,這叫做抽籤償還。償還時,不論當時的市場價格如何,均按票面額償還,投資者中籤後都要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償還,償還時按照中籤日計付利息,中籤日以後的利息不予支付,對投資者來說,這是一種強制性的償還方法;另一種是買進償還,由發行者委託證券公司或其它有關機構,從流通市場上以市場價格買進該發行者所發行的債券。在市場價格低於票面價格的情況下,採用這種方式對發行者有利,因為對發行者來說,雖然要向證券公司等支付手續費,但不需要花費公布償還的廣告宣傳費用,而且可以以市場時價買進債券;在市場價格高於票面價格時,則對投資者有利。買進償還不如抽籤償還方式具有強制力,如果購進額達不到預定的償還額時,發行者可採用同抽籤償還並用的方法履行契約。②任意償還。債券發行以後,待規定的寬限期過後,發行者可以自由決定償還時間,任意償還債券的一部分或全部,這種方法對發行者極為有利,發行者可隨時根據自己的貨幣收支狀況調整債務結構,對投資者來講,則可能損害其利益,例如在債券利率很高,而市場利率呈現下降趨勢的情況下,投資者會失去將債券持有到期獲得高利率的權利,因為這種償還是由發行人一方的意志所決定,償還的越緊,債券的持有人當初預想的收益所受的影響也就越大,對此,發行人要通過利息給予補償。因此,在實行任意償還時,發行者要以高於面值的價格償還以補償投資者的損失。③買入註銷。又稱強制性購回。根據有關規定在債券到期前強行收回部分或全部債券,並提前償還,這種方式對於縮短債券的平均期限、分散債券壓力十分有利,同時,這種方式不會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這是因為購回債券的價格是由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雙方商定。④提前回售。投資者在債券到期前,按照約定的價格,於一個指定日期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這種做法給投資者提供了一種選擇的權力。⑤延期償還。又稱延期回售。投資者有權延長債券的到期日,在債券到期後繼續按原定利率持有債券,直至一個指定日期,這種方式對資金的籌措和運用都有利,籌資者(發行人)在需要繼續發債和投資者願意繼續購買時,通過這種方式可省去新發債券的麻煩,也使投資者能夠靈活地調整投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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