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朝平

謝朝平

謝朝平,男,作家。四川平昌人,當過老師,後來通過考試到達縣監察局工作,再後來調進達州市檢察院,一直搞文字工作,曾寫過多篇報告文學並獲獎。 2010年8月19日,55歲的謝朝平被陝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從北京家中帶走。9月1日,謝朝平的律師周澤證實謝朝平已被渭南市臨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9月17日,陝西渭南檢察機關對謝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謝被取保候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謝朝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平昌
  • 職業:作家
  • 性別:男
人物簡介,人物事跡,家庭成員,文學作品,被捕緣由,案件進展,案件經過,取保候審,各方關注,事件影響,非法經營,

人物簡介

謝朝平,男,作家,四川平昌人。他當過老師,後來通過考試到達縣監察局工作,再後來調進達州市檢察院。他一直搞文字工作,曾寫過多篇報告文學並獲獎。2005年,謝朝平辦理提前離崗手續,應聘到《檢察日報》下屬《方圓》雜誌社當記者。
李萬民-渭南移民局幹部李萬民-渭南移民局幹部

人物事跡

2006年,謝朝平從渭南移民局工會主席李萬民處獲悉了三門峽遺民的歷史遺留問題,並開始關注此問題。
2010年8月19日,55歲的謝朝平被陝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從北京家中帶走。9月1日,謝朝平的律師周澤證實謝朝平已被渭南市臨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
2010年12月17日獲選《南方人物周刊中國魅力50人----良知之魅。

家庭成員

女兒、謝朝平和李瓊夫婦,兒子。
女兒、謝朝平、李瓊、兒子女兒、謝朝平、李瓊、兒子

文學作品

採訪三年自掏5萬出書今年年初,謝朝平寫成了10萬字的報告文學《移民》,後改名《大遷徙》,最終與《火花》雜誌社下月刊編輯部談妥,以該雜誌2010年增刊的方式出版。
出獄後的謝朝平出獄後的謝朝平
火花》雜誌由山西省文聯主辦,系全國百家社科核心期刊。雜誌為半月刊,上半月的“大眾文藝版”在太原由雜誌社自身出版,下半月的“文化創意產業”在北京出版,承包給北京名鎮方誌文化傳播中心運作,該中心每年交給雜誌社15萬元承包費。
2010年5月,謝朝平與《火花》北京編輯部談成出版條件,謝支付5萬印務費用,以增刊方式付印1萬冊。

被捕緣由

2010年8月19日,被陝西渭南便衣警察從租住地石景山區魯谷東里社區逮捕,帶走時,警察口頭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經營”。所謂“非法經營”是因為謝朝平自費出版了1萬本紀實文學《大遷徙》,那是謝朝平三年的採訪成果,記錄了三門峽遺民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渭南地區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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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書為何成為“非法經營”?8月30日,渭南市臨渭區公安分局法制科負責人在電話里稱“不便多說”。
7名便衣警察入戶抓人
今年6月辭去記者工作的謝朝平,租住在石景山區魯谷東里社區。8月29日,其妻李瓊說,8月19日下午5時許,有人敲門,自稱是“人口普查的”,開門後她發現有7個穿便衣的人,確定租住者是謝朝平後,“他們衝上去擒住謝朝平,並戴上手銬。”李瓊說,他們還念叨“找的就是謝朝平。”
梁鳳民渭南市委書記。梁鳳民渭南市委書記。
此後,對方出示了警察證,四人是陝西渭南的,還有三個陪同的北京警察。隨後的兩小時,警方對該住所進行搜查,帶走了謝朝平的書稿、筆記本電腦、錄音筆和隨身碟。在謝朝平的要求下,警察列了一個查抄清單,但清單並未留下。
李瓊說,她讓警察出示拘傳手續,警察最後口頭說了句“涉嫌非法經營”。當晚8時許,謝朝平被帶走。23日晚,謝朝平被帶到北京西客站,坐火車被押到渭南。
警方:“非法經營”與出書有關
8月30日,謝朝平的律師周澤前往渭南市臨渭區公安分局法制科了解案情,答覆是“涉嫌非法經營”,具體所指就是謝朝平今年5月出版的長篇紀實文學《大遷徙》。該書稿以上世紀50年代三門峽黃河大移民為背景,記錄了那段歷史。
謝朝平是四川平昌人,當過老師,後來通過考試到達縣監察局工作,再後來調進達州市檢察院,一直搞文字工作,
2005年,謝朝平辦理提前離崗手續,應聘到《檢察日報》下屬《方圓》雜誌社當記者。2006年,謝朝平從渭南移民局工會主席李萬民處獲悉了三門峽遺民的歷史遺留問題,並開始關注此問題。李瓊稱,此後三年,謝朝平一有空就去陝西採訪移民。採訪的素材多了,謝朝平決定寫書。
雜誌社承認增刊不合程式
李萬民稱,付印時,謝朝平與其聯繫,打算“送”一些書給移民,並委託其在渭南城區找個地方存放。6月26日,書送到渭南。次日,渭南市文化稽查隊以“雜誌屬非法出版物”為由,將其全部沒收。與此同時,庫區各縣市政府還派出公安、鄉鎮幹部和文化稽查隊員從移民家裡搜走《大遷徙》增刊。
報告文學作家謝朝平作品《大遷徙》報告文學作家謝朝平作品《大遷徙》
渭南下轄華陰市的移民代表董生鑫稱,其運回的4600多本《大遷徙》亦被華陰市文體局扣押。
此後,渭南市新聞出版部門和公安部門去山西,要求對書籍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他們先後找了省出版局和文聯,鬧得很厲害。”8月30日,《火花》雜誌社社長王作忠稱,出版部門最終發現此次增刊的不合程式之處。按照規定,出版單位無權擅自出版增刊,出增刊需逐級上報審批,但北京編輯部沒有這么做。
《火花》雜誌北京編輯部的執行社長魏丕植對此表示,“因為沒有經驗,所以沒走審批程式。”
7月24日,山西省新聞出版局通知《火花》雜誌社,停止出版雜誌的下半月刊。31日,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報刊處負責人稱,此事還在調查中。

案件進展

案件經過

渭南“書案”的最新進展是,2010年9月13日據證實,陝西渭南臨謂公安分局已提請檢察院逮捕前記者、作家謝朝平。另據記者獲得的訊息,目前,檢察院尚未作出批捕決定。此舉意味著,撰寫報告文學《大遷徙》的謝朝平,或將被以“非法經營罪”起訴。昨日,謝朝平家屬委託的代理律師周澤向記者稱,“離開臨渭分局,憤懣!”
在13日申請要求會見謝朝平未果後,周澤也獲悉了謝朝平被警方向臨渭區檢察院批捕的訊息。
據了解,目前,臨渭區檢察院並未對謝朝平作出批捕的決定。而渭南警方一邊,除了此前宣稱在河北廊坊蒐集有關謝朝平案的證據外,也在本月前往謝朝平的四川老家達州搜尋謝朝平涉嫌違法的證據。
據謝朝平的代理律師周澤介紹,除了2010年9月13日試圖會見的舉動外,他分別在8月31日和9月6日兩次前往看守所試圖會見謝朝平。在9月6日的成功會見中,渭南警方全程進行監視和錄像,據周澤透露,警方與周澤達成的會見條件是,代理律師不能向謝朝平透露關於該案的任何細節。
據周澤向介紹,拘押於看守所的謝朝平狀態良好,周澤稱,謝朝平相信自己沒有任何問題。對於渭南警方的行為,周澤表示遺憾,“一個記者、一個作家,將自己反映民眾疾苦、揭露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作品予以出版,向他人發行,無論其是否通過合法印刷、出版機構印刷、出版,也無論其是否有營利的目的及是否獲得利益,都不能以非法經營追責。”周澤說,“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及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使,對等的義務是不得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捏造事實和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而無其他。權利人有權通過任何不損害他人合法權利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而無需問其目的。”

取保候審

2010年9月17日,陝西渭南檢察機關對謝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謝被取保候審,其妻李瓊已趕往渭南。

各方關注

謝朝平被刑拘的訊息經媒體報導後,也引發了法學界的關注。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撰文稱,渭南警方的做法不但侵犯了謝朝平的人身自由,這一行為也侵害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及公眾的知情權。
2010年9月8日,得知謝朝平被刑拘的訊息後,老記者、作家鐵流也發起倡議,呼籲作家界和記者界有良知的人士行動起來“營救謝朝平”。鐵流的倡議,目前獲得了近百名人士回響,其中如國內知名學者杜光、茅于軾等人士均支持鐵流的呼籲。
鐵流在呼籲書中表示,“(渭南警方)嚴重違反國家法令法規,破壞安定團結,侵犯記者、作家寫作正當權益的違法行為”。據記者了解,“渭南書案”已引起知識界高度關注。對於“渭南書案”,近百名人士聯署的呼籲書要求:一、要求陝西渭南警方,立即無條件釋放作家、記者謝朝平先生;二、要求中共陝西省委和陝西省政府領導,以及紀檢和法務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和法律的處理;三、希望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立即組成專案小組,徹查三門峽庫區移民的貪腐官員和嚴重違紀的失職人員。

事件影響

作家謝朝平被捕惹爭議榮獲"2010十大文化事件"

非法經營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自1998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依據該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法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該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之“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分或者期刊15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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