謄錄所

機構名。科舉考場內之臨時辦事機構。宋大中祥符八年(1015) 始置謄錄院,其職掌是對於密封所發交來的試卷,在宦官監督下,由謄錄官指揮數百名書手抄錄成謄錄本,然後交對讀官核對,再送考官考校定等。

此後,各級科舉考試均有謄錄院或謄錄所的設定。清制,鄉試、會試均設謄錄所,將士子考試之墨卷, 分發給各謄錄書手,用朱筆謄錄一份,遂將墨卷封存,以朱卷交呈閱卷官,以避免閱卷官認識筆跡而生弊。試卷謄錄後交對讀所校對。按定製,謄錄所職官,順天鄉試及會試各四員,例由內閣、部院調取欽派;各直省謄錄官名額不等,以舉貢正途出身之州、縣官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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