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論法律》,系自然法思想的經典著作,從哲學高度闡述法的本質、法的根源、法與正義、法與人性、自然法與人定法的關係等,主要闡述了西塞羅的如下政治法律哲學思想:
第一,自然法思想。西塞羅闡述法的概念:法,是根植於自然的最理性,即允許做應做的,反之則禁做;法,就是穩固確立於人之內心的這種理性。法,源於正義,是自然之力,是理智與理性,是正義與否的標準。我們為正義而生,正義之根不是信仰而是自然。被大自然賦予理性之人,被賦予的是正確理性,因此,就被賦予了法律,即命令和禁止做什麼的正確理性。賦予法律,就是賦予正義。西塞羅闡述法的宗旨:人類之法,就是在自然本性的指導下,懲罰惡者,保護善者。西塞羅繼而推論惡法非法:世上最愚蠢的就是認為,只要得到人民大會或者立法批准的,就是公正的。要是公正是由人民投票、君主諭令或者法官判決確立的,那么,支持搶劫、通姦或者偽造遺囑的法律,也會得到確立。西塞羅據此得出結論:區分善與惡的標準,就是自然法。創設法律,就是為了公民的福祉、國家的安全和人類的安寧與幸福。那些首先頒布這類法律的人們,向人民宣稱,他們將把讓人民生活變得榮耀和幸福的東西予以明文立法並付諸實施;這樣制定頒布的東西,他們稱為法律。由此可知,如果違背所作承諾,制定頒布的對人民有害的、不公的任何規定,就根本不是什麼法律。這種有害於國家的決定,即使得到人民的通過,也不能稱為法律。

法律出版社鐘書峰譯本《論法律》
第二,國家治理權思想。西塞羅闡述:沒有什麼比治理更為符合正義和自然。沒有治理,就不可能存在家庭、城市、國家或者整個人類,也不可能存在自然界或者宇宙本身。他認為,統治權古已有之:一切古代民族都曾由國王統治。這種統治權,最初賦予了無比正義、睿智之人。後來,這種權力由其後人代代相傳。即使那些不願意接受國王統治的人民,也並非不願意服從任何人,而只是不願意永遠服從同一個人。他強調:官員權力的分配決定了國家的治理。不僅應對官員的治理作出規定,而且應對公民的服從作出規定。他指出,要通過配置均衡的法定權力,建立和諧而溫和的國家政體。他闡明,人民的安全福祉就是法律,這是建立、行使國家治理權的宗旨。
第三,法治思想。
西塞羅指出要依法行使治理權:權力,應是合法的。官員的職責,就是依法、正確、有效地實施治理。猶如法律指導官員一樣,官員也這樣指導人民。官員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律是不說話的官員。遇到不屬於官員職權的事項,應由人民推舉官員實施管理並賦予其權力。

法律出版社鐘書峰譯本《論法律》
第四,分權制衡思想。
西塞羅明確主張權力分設和制衡監督:除設立長官執政官外,應設立裁判官、保民官、監察官等官職並賦予相應權力,從而形成權力制衡監督的局面。西塞羅闡述:由元老組成元老院;元老院的決議,可以由同等權力或者更高權力否決。這種更高權力,就是指人民或者人民大會。西塞羅深知,每一種權力都有其缺陷也有其優點。例如,對於保民官職位,假借昆圖斯之口列數其罪惡後,他以對話人身份分析說:無論批評什麼,無視其長處,只指出其短處,只挑剔其缺陷,是不公平的。要是專挑毛病,甚至可以把執政官貶得一無是處。保民官確有惡的一面,但是,無惡無以求善。他也深知,分權制衡是一種妥協的藝術。對於借昆圖斯之口提及的不滿盟友龐培恢復保民官職位的做法,他以對話人身份解釋說:龐培要考慮的,不僅是理想之選,更主要是現實之選。他顯然認為,這種權力是我們國家不得不恢復的。睿智的公民,是不會採取危險方式,把無害而深受民眾歡迎乃至難以捨棄的東西,予以拋棄的。
作品目錄
譯者序

西塞羅《論法律》,鐘書峰譯,法律出版社2022年10月第1版

西塞羅《論法律》,鐘書峰譯,法律出版社2022年10月第1版
殘 篇
附錄一 人物簡介
附錄二 西塞羅生平大事年表
索 引
作者簡介
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年~公元前43年),全名“馬爾庫斯·圖利烏斯·西塞羅”,古羅馬共和國晚期政治家、哲學家、法學家、文學家、翻譯家、演說家和著名律師。因挫敗“喀提林陰謀”,榮獲“祖國之父”稱譽;因矚目文學成就和政治法律哲學思想,後世尊稱西塞羅為“拉丁文學泰斗”“自然法之父”和“古羅馬的柏拉圖”。撰寫了《論共和國》《論法律》《論老年》《論友誼》《論責任》《論演說家》《論神性》等著作。
譯者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