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

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

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論文作者是劉健,導師是邱興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
  • 作者:劉健
  • 導師:邱興隆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學科專業
訴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湘潭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國際刑法 國際法院 管轄權
館藏號
D997.9
館藏目錄
2010\D997.9\3

內容簡介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是國家和學者們爭議最為激烈的問題,對管轄權的激烈爭論不僅在於立場觀點的不同,還在於對《羅馬規約》相關規定的片面理解以及對相關規範產生背景和根源的忽略。本文系統地研究了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矛盾,並通過對國際社會體制演變的探討以及對國家主權理論的辯證分析,揭示了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作為一個妥協之物,其矛盾存在的社會根源及理論依據。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是一個矛盾的產物。對國際犯罪的管轄由單一的國家管轄發展到國家、國際特設法庭、國際刑事法院複合式的管轄,是一個曲折的、漸進的過程,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從提出到確立,經歷了一百多年的努力,其曲折性證明了矛盾的存在。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矛盾貫穿於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機制之中。
第一,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性質具有多維性,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基本性質是補充性的,但又帶有強制性因素。
第二,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範圍體現了有限與擴張的矛盾,其管轄權原則上限於締約國領土及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自然人,並且只針對嚴重的國際犯罪,但根據《羅馬規約》,其管轄權又有可能及於締約國之外,管轄罪行認定標準的廣泛性與主觀性也有可能導致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的擴大。
第三,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啟動具有任意性與制約性的特點,靈活多樣但又受到制約的啟動機制分別反映了擴大和限制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兩種觀點。
有關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內在機制的矛盾實際體現的是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與國家管轄權以及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與安理會職權之間的矛盾,反映了不同立場觀點的衝突,此種衝突甚至延伸到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確立之後。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矛盾具有合理性。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矛盾的核心是國家主權與全球治理之間的矛盾,但國家主權與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統一在國際社會法律秩序的共同需求之上,《羅馬規約》在尊重國家主權以及確保懲處嚴重的國際犯罪方面,建立了一種微妙的平衡。
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矛盾也是國際社會現實的反映,國際社會主權體制與全球化的矛盾與統一必然反映到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上,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一方面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另一方面又不免帶有超國家權力的因素,作為國際社會現實的反映,此種矛盾也是合理的存在。從事實來看,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得以建立並正常運行,本身就反映了其存在的價值。
因此,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機製作為妥協之物,其矛盾是一種客觀實在,其存在也具有合理價值。本文認為國家應當堅持國際社會共同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有機統一,保證國際秩序追求與國家權力追求的平衡。中國作為《羅馬規約》的反對國,應當重新審視國家主權與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關係,對是否加入《羅馬規約》作出理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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