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罪

侵略罪,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略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侵略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的行為。國際刑法中戰爭犯罪的一種。根據1974年12月4日聯大《侵略定義》的規定,下列行為不論宣戰與否都構成侵略行為:(1)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軍事占領,不論時間如何短暫,或使用武力吞併另一個國家領土的全部或一部。(2)—個國家的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對另一國家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3)—個國家的武裝部隊封鎖另一國家的港口或海岸。(4)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攻擊另一國家的海陸空軍、商船和空中機群。(5)—個國家違反同另一個國家訂立的協定所規定的條件,使用根據協定在接受國領土內駐紮的武裝部隊,或在協定終止後,延長該武裝部隊在該國領土內的駐紮期。

歷史,定義,行使管轄權,

歷史

1998年,《羅馬規約》通過時,侵略罪列入了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罪名之中(條款5.1),任何羅馬規約成員國都必須接受法庭的管轄(條款12.1)。但是,與會國對侵略罪的定義與國際刑事法院執行管轄的條件不能取得一致;《羅馬規約》未允許國際刑事法院執行這種司法管轄直至這些爭端得到解決(條款5.2)。2010年6月12日,國際刑事法院成員國在坎帕拉召開的《羅馬規約》第一次審查會議上協商一致方式通過《羅馬規約》關於侵略罪的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侵略罪的定義,侵略罪認定權問題上賦予聯合國安理會首要責任,即如果安理會在獲得提交案件後的6個月之內未作出裁定,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可在該院預審庭批准後獨自就侵略罪展開調查;與會的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則認為,侵略罪的認定應是安理會的專屬權利。

定義

第八條之二
  • 1.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夠有效控制或指揮一個國家的政治或軍事行動的人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一項侵略行為,此種侵略行為的特點、嚴重程度和規模,須構成對《聯合國憲章》的明顯違反。
  • 2. 為了第1款的目的,“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裝力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或以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根據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下列任何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均為侵略行為:

行使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對侵略罪的管轄權,通過下述途徑:
  1. 國家自願提交
  2. 安理會提交
修正案的締約國批准情況
截至2013年10月11日,僅有11個《羅馬規約》締約國批准或同意(accede)該修正案。
國家批准生效
2013-09-26
2014-09-26
2014-07-17
2015-07-17
2013-11-26
2014-11-26
2013-06-04
2014-06-04
2013-12-20
2014-12-20
2013-09-25
2014-09-25
2013-03-27
2014-03-27
2014-12-05
2015-12-05
2013-06-03
2014-06-03
2014-09-25
2015-09-25
2012-05-08
2013-05-08
2013-01-15
2014-01-15
2014-09-25
2015-09-25
2012-09-25
2013-09-25
2014-11-14
2015-11-14
2014-04-28
2015-04-28
2013-09-25
2014-09-25
2014-09-25
2015-09-25
2012-11-13
2013-11-13
2013-09-26
201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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