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

《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
  • 外文名:Organizational restructuring tax law
  • 性質:管理學名詞
  • 適用:企業
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概述,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的案例解析,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的反避稅突破口,

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概述

由於我國的所得稅法是按不同企業的情況分別按15%、18%、27%和33%計征,這就使等量的所得額因企業的情況不同其負擔的稅額也不同。某些企業設法聯營、租賃、承包等形式,改變納稅人的經濟性質、以達到少繳所得稅的目的。一般常見的方式有:
①改變企業核算形式。主要由獨立核算改變為非獨立核算,利用兩個經濟實體之間的結合部管理比較薄弱的環節,從中逃避稅收。有部分下屬承包單位,通過非獨立核算形式,只向主管部門上繳利潤、管理費,並以利、費代替稅金。如某圖片社年利潤近百萬元,但主管部門經營虧損,該社改為非獨立核算後,不再繳所得稅,搞所謂“肉爛在鍋里”,造成國家稅源流失。
②頻繁改變經營方式。有些企業,特別是一些小集體企業或私營企業,一年數次倒換營業執照,從中謀取私利。如千方百計地掛靠某企業,使小集體變成大集體,老企業變成新企業,換上新名字,掛上新牌子,鑽免稅的空子。
③改變經營地點和間歇經營。頻繁變更經營地點,在稅務機關管轄地段之間的結合部,即所謂的“中英街”、“金三角”跳來跳去,乘稅務管理之虛。一些納稅人(主要是自然人)為逃避檢查,利用稅務稽查的規律性間歇經營,一遇檢查就停業。這種方式嚴格來說屬於逃稅,所冒風險較大,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當然,如果只是為了少繳稅而變更經營地點,利用不同地區稅率的差異增加自己的所得,國家政策是允許的。
④利用企業的組建、嫁接、兼併、合併進行避稅。有些老企業將盈利較高的車間新組建成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福利分廠等),或嫁接成“三資”企業,利用國家對新企業和“三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實行避稅。有的企業通過兼併,合併虧損企業,減少稅基,擴大企業自有財產;有的企業將自己盈利大的產品讓給其關聯企業經營,減少本廠利潤,增加關聯企業的企業留利。也有的採納相反的手法,由獨立核算改變為非獨立核算,利用兩個經營實體之間的結合部管理較松,進行隨機應變式的避稅。也有的企業利用改組的機會,改變經營形式和名稱,變換承包契約的方式避稅。

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的案例解析

一家盈利的大企業可以收買虧損的另一家企業,利用虧損企業的虧損來抵消盈利大企業的利潤,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因為我國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可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逐年延續彌補,但最終不得超過5年。
【案例】深圳某電子公司1991年創辦,10年內盈虧情況是:1991年到1995年5個年度各虧損10萬元;1996年盈利30萬元;1999、1999年兩個年度各虧損10萬元;2000、2001年兩個年度各盈利1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該公司1984年至1986年3個年度的虧損30萬元,可從1989年實現盈利的30萬元彌補;1994年、1995年兩個年度共虧損20萬元,分別從1999年、2000年兩個年度實現的盈利20萬元中彌補;至於1997、1998兩個年度的虧損可分別延續至2002年、2003年彌補。
依照本規定,往往形成長期年年沒完沒了的虧損彌補,換句話說可能長期不繳所得稅。一旦預計某年度可能盈利要繳稅時,就可採取收買小型虧損企業的辦法,沖減盈利,以減少繳納所得稅,甚至不繳納所得稅。
【案例】利用新辦企業的優惠政策進行避稅。
某文化體育公司是經營體育用品的合資企業,始創於1995年,1996年-1997年度出現虧損,1998年開始盈利,1998-1999年度共獲利130多萬元,2000年起開始執行減半徵收的得稅。
為了逃避所得稅,該企業1999年又報經批准成立了一實業有限公司,除經營中增加了加工改制外,其他的經營項目,中外方所占的股份均與該文化體育公司的情況完全相同,同時從該文化體育公司轉入固定資產價值達100萬元,實業有限公司2000年7月正式開業運營,7-12月份創產值達335.6萬元,銷售收入為178.6萬元,獲利潤31.46萬元,按規定享受免稅待遇,而同時原有的企業1-8月份雖有產值和銷售收入,但無利潤,9-12月份停止生產,全年無利潤,不征所得稅,利用優惠條款避稅。

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的反避稅突破口

當企業發生經營性虧損時,為了維持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利潤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用稅前利潤彌補,延續5年後的未彌補的虧損,用稅後的利潤彌補(法定盈餘公積金也用於彌補虧損)。該項反避稅的要點是,通過審閱“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的有關明細賬,檢查以前年度的虧損額,以及以其利潤進行彌補的情況。如發現連續數年用稅前利潤彌補時,還應查明有無超期彌補的行為。通過復算,驗證以稅後利潤彌補虧損數額的正確性。檢查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廣大稅務工作者對於調整組織結構避稅法所進行的反避稅,其最重要的突破點有兩個方面:
第一,稅務工作者應查驗合併、兼併、收購等行為的合法性,是否經過當地政府部門的批准,合併、兼併、收購等行為對雙方企業的作用是什麼?明確合併、兼併、收購後的經濟活動對雙方企業納稅有什麼影響,這樣,就基本上能判明是否有避稅的動機。
第二,稅務工作者在對頻繁改變經營方式、經營地點和核算形式的企業,應該重點審查企業經營期間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核算形式是否遵循《會計具體準則》,改變經營地點的理由是什麼?工商部門是否已經批准等,就能夠判斷是否有避稅的動機與目的。
當然,企業避稅的動機最終是通過安排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得以體現,因此,廣大稅務工作者反避稅的重心就落在查驗經營活動是否符合一般經濟常規,財務活動是否符合會計核算制度所規定的範圍,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反避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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