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審計

與已開發國家上百年的反避稅相比,我國反避稅工作開展得較晚。從1988年深圳試點、1991年立法全國施行到現在,僅有十多年時間。在當今日趨複雜的避稅與反避稅對抗中,我國反避稅工作尚處於初級階段,成效不明顯,每年所取得的反避稅收入微乎其微。

客觀上,我國在反避稅方面採取的是相對溫和的態度。但日益嚴重的外企避稅已對我國產生了很大,嚴重損害了我國稅收權益,造成巨額稅款外流;扭曲了我國的稅收調控作用,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和外匯收支平衡。在實際操作中,外方投資者還利用種種避稅手段變相蠶食中方資產。國際經驗表明,最好的反避稅政策應該使投資國、跨國公司和被投資國三方共贏,這需要在上述三者之間找到一種利益平衡。這種平衡不僅要求對避稅有很高的認知程度,也要求相應的反避稅技術能力的提高。可以預見,在以後相當長時期內,反避稅將是我國經濟審計領域的一項重要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避稅審計
  • 時間:1991年立法全國施行到現在
  • 地點:中國
  • 類型:經濟
行業困境,行業出路,外企審計策略,

行業困境

據統計,在我國設立的外企虧損面在1988-1993年期間約占35%-40%,在1994-1995年增至50%-60%,在1996-2000年期間平均達到60%-65%;在此以後,外企虧損面穩定在50%左右,自報虧損總額每年都在1200億元-1500億元之間。另有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全世界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平均稅率是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是26.7%。我國執行25%的企業所得稅率屬於適中偏下的水平,有利於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資。但在中國較低稅率的條件下卻有如此大規模的避稅,令人深思。這也表明我國必須建立高效、完備的反避稅審計新體系。
與已開發國家上百年的反避稅審計歷史相比,我國反避稅審計工作開展得很遲。從1988年深圳試點、1991年立法全國施行到現在,僅有20餘年時間。在當今日趨複雜的避稅與反避稅對抗中,我國反避稅審計工作尚處於初級階段,成效不明顯。探究我國反避稅審計走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反避稅審計人才極其缺乏
在日趨開放的市場經濟中,很多時候企業稅收不僅涉及國內稅法和稅率,還涉及到國(境)外稅法和稅率。這需要稅務審計人員通曉世界各地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協定,更要熟練掌握和運用電子商務環境下跨國企業經濟交易的運作狀況和規律。但目前國內在這方面的人才培養遠遠趕不上形勢的發展。
(二)反避稅審計機構與其他部門協作不夠
企業逃避稅收往往涉及到跨區域、跨國範圍內產品價格和市場信息,這需要反避稅審計機構與商務部、海關、統計和工商管理等相關部門密切合作,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聯絡與溝通,單靠審計部門“單兵作戰”,力量有限。
(三)地方政府反避稅意願不夠堅決
在某些地方政府看來,招商引資重於稅收流失,引資越多政績越大,稅務部門反避稅會破壞投資軟環境。於是地方官員不正當干預反避稅審計成為一種常見現象,這大大降低了審計機關反避稅的效率。地方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手段上也存在技術落後、查堵不嚴等問題。
(四)中國稅法存在漏洞且隨意性較大
目前各類保稅區、開發區和高新技術企業等涉及到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這為合法避稅提供了一個很大的操作空間。在具體政策上,剛正式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對限制轉移性定價行為作了原則性規定,但還未達到可直接操作的程度。
(五)稅務管理執行情況難度大
從稅務管理執行來看,由於稅法的不完善,存在諸如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和稅率上的差別性等缺陷,導致納稅人可以利用稅法的不足之處進行避稅,這加大了反避稅審計執行的難度。例如在實踐中,很多時候避稅與反避稅並非是糾纏在“違法或不違法”之間的爭論,征納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納稅人的交易行為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合理或不合理的爭執用現行法律是難以準確界定的。
(六)新稅法反避稅條款的執行還需要相關法律的配套
例如,在企業所得稅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以提高行政效率,即如果稅務機關裁定納稅人有轉移定價避稅行為,納稅人又不能提供與事實相反的證明,則按稅務機關的裁定執行。但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採用的是被告舉證義務制度,即由行政部門承擔舉證責任。顯然,反避稅中的納稅人舉證規則和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相互矛盾。

行業出路

(一)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反避稅審計隊伍,強化相關部門的合作
當今的納稅人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基本都是知識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企業,其經營方式、管理方式以及最終產品等都融入了先進科技和現代管理理念,許多跨國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產物。另外,我國反避稅審計工作的主要對手是外國公司重金聘請的職業會計師、律師,這些人精通各國法律且信息靈通,具有豐富的避稅經驗。要對這樣的納稅人實施有效管理,必須具備很高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要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利益,稅務審計機關必須有大批高素質人才。因此,有必要設定專職的反避稅審計機構,提高征管人員尤其是反避稅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技能,使他們熟悉稅法,精通外語,通曉財務會計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稅收等知識,提高稅務審計水平,具備應付因稅制執行而引發的國際間摩擦和稅務爭議的能力。
另外,由於反避稅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部門,單靠稅務審計機關來加強稅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夠的,必須與海關、外貿、金融、保險、商檢、工商、外匯等專業部門以及各類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通力協作。特別是要結合國際貿易中新出現的一些爭端和事件,加強與諸如傾銷與反傾銷調查部門之間的聯繫和信息溝通,做好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從各方面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稅法尊嚴,保護國家利益不受損失。
(二)建立反避稅審計調查的跨國合作機制,細化相關規則
經濟全球化和信息經濟的興起,使某些生產和流通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僅由一個國家的稅務審計部門對某些經營活動遍及多個國家的大型跨國公司進行稅收審計調查往往力不從心,其結果就是無法解決日益嚴重的避稅問題。目前在反避稅的跨國合作方面,一個緊迫任務是進行情報交換。我國在與有關國家的稅收協定中也都有情報交換的條款。2005年5月,中日兩國稅務當局在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簡稱BAPA),雙方首次開始反避稅合作。在BAPA框架下,雙方可以共享來自對方國家的商品和勞務的價格信息;其主要功能是反避稅,其次是避免雙重徵稅。鑒於國際形勢的發展,今後還應加強稅收征管的跨國協作,加大國際間反避稅審計調查的合作力度。
作為一個世界性難題,反避稅審計的關鍵是信息。在納稅申報、審核評稅、稅務稽查等環節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完善反避稅工作機制。就國內而言,長期以來我國有關部門對市場價格信息都有一定收集,稅務部門可加強與它們的聯繫,進行網際網路將分散於各部門的信息集中起來,做到彼此信息能夠迅速相通、核對,必然會增強反避稅審計的能力。此外,還可以直接向境外派駐價格信息情報員,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市場行情和價格動態。應抓緊細化、修訂有關反避稅規章制度,特別是與新稅法相配套的納稅調整管理規程或細則。重點圍繞關聯申報與審核、同期資料管理、轉讓定價辦法、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定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稅調整及國際磋商等多方面內容進行規範。
(三)建立稅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稅審計的能力
反避稅審計是否成熟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經濟活動信息的掌握程度。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征管的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進行掌握納稅人經濟活動信息渠道的建設。因為沒有健全的稅收情報網路及動態價格信息,就很難了解納稅人避稅的實際情況。加強對企業的信息監控,是控制避稅的最有效保障。應該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範情報交換程式,適時擴大情報交換範圍。建議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建稅務情報收集和交換的專門機構,省、市建立分支機構,專門負責反避稅情況信息的收集、分類、儲存,同時建立國際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稅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要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並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稅務部門,以便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依據。
針對反避稅信息需求,需要完善信息的收集方法:一是制定有關反避稅資料的管理辦法,明確企業應整理備查的關聯交易資料檔案;二是加強對關聯申報的管理,特別要針對新稅法中資本弱化、避稅地避稅等避稅行為的反避稅規定,補充和明確相應的關聯申報內容;三是加強情報交換,通過情報交換掌握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間勞務發生的真實性,掌握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受控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等,避免稅企間的信息不對稱。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反避稅的能力。否則單純靠一些紙面上的制度,是不可能提高反避稅能力的。
(四)加強稅務管理,合理設定反避稅審計工作的權責
反避稅工作要實現源頭控管的前提是要及時發現避稅趨勢,目前我國的反避稅工作許可權設定過高,造成反避稅工作與日常稅收征管工作脫節,發現問題難,調查舉證難,導致反避稅工作的成效難以得到較大提高。因此,應將反避稅管理許可權適當下放,提高基層稅務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參與度,將反避稅審計工作與日常稅收征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基層稅務機關工作職能應定位於發現疑點,及時上報,並能參與最後的談判工作。基層稅務管理人員相對於市縣級反避稅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更加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更容易發現企業轉讓定價趨勢,更及時地發現問題,啟動預約定價安排程式。離開基層管理人員的積極參與來談源頭控管是不現實的。
針對避稅源頭,需要重點做好以下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加強納稅申報源頭監控,要求從事跨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及時、準確、真實地向稅務機關申報所有經營收入、利潤、成本或費用列支等情況。這也是國際反避稅的首要環節。二是積極進行國際間反避稅合作。在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範本指引下,幾乎所有稅收協定都設有信息交換條款,在征管各個方面開展互助。反避稅工作與日常征管工作脫節。
(五)加大對避稅行為的責罰力度,增加企業避稅的成本
首先要從立法的高度,在明確企業義務的同時必須告知其不履行納稅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次,對避稅行為進行明確的定義,並規定對避稅行為的懲罰。規定與違規的法律後果必須匹配,否則規定將不具約束力。例如在目前急需解決的納稅人對其關聯關係的披露義務問題,明確其披露義務,可以使稅務機關在關聯關係的認定環節處於主動地位,確保反避稅工作得以順利開展。新稅法第43條中雖然規定了企業披露其關聯關係的義務,但是由於沒有相應明確的不履行懲罰措施,企業不會因為不履行該義務而增加額外的成本,因此納稅人會自然地選擇隱瞞其關聯關係的做法。因此要確保納稅人認真履行該義務,明確其法律後果,按照成本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設定金額不低的違規成本是必要條件。
由於關聯企業避稅行為從主觀上講,具有故意性,因此筆者認為對避稅行為應加大處罰,在現有加息處罰的基礎上側重於加收罰和資格罰,例如加收滯納金、降低納稅信用等級、取消出口退稅資格和一般納稅人資格等。例如,美國從1996年就轉讓定價違法問題增加了處罰規定,對調增所得稅淨額達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按其調增額處以20%~40%的罰款,力度之大,令避稅企業望而生畏。目前我國對避稅的企業大多只進行納稅調整和加收利息,一般很少涉及罰款,使避稅企業產生僥倖心理。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雖然對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定、受控外國企業規則、資本弱化條款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和說明,但仍有許多不明確之處。例如第24條引入間接抵免法,但卻在間接抵免母子公司的層次問題上沒有具體說明。
(六)其他有助於反避稅審計的措施
一是要充分發揮稅務師、審計師會計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作用,彌補我國專業稅務審計人員不足、素質不高的缺陷,增強反避稅審計的力度。對重大的轉讓定價等避稅行為,除有計畫的派專人到境外對關聯企業進行稅務審計外,稅務機關還可委託境外會計公司或私人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查證。二是努力阻止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幫助公司進行避稅,加大對逃稅幫凶和非法避稅產品推銷者的民事懲罰力度,違法者不僅要上交非法收入,還要繳納大額罰款。還可以借鑑美、英等國做法,要求稅務顧問在向企業出售有關避稅方案之前,必須取得稅務部門的許可。三是明確和強化經濟實質標準,對無經濟實質或除合法稅收收益外存在其它商業目的的交易,加大監督與懲罰力度。

外企審計策略

1.提升我國反避稅審計調查的立法層次。
我國在反避稅方面的依據,零散見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尚沒有系統的專門用於反避稅審計調查的法律。我國只對轉讓定價作了規定,即國家稅務總局於2004年9月3日印發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簡稱APA)。雖然該規則將預約定價由解決轉讓定價問題的一種方法上升為一種制度,使預約定價管理有了法規依據,但其只是國家稅務總局的一個規範性檔案,不具有強制約束力,非常需要在憲法或法律層次上給予支持,否則在行政訴訟等方面可能產生遺留問題。我國對其他避稅途徑(如利用避稅地、資本弱化等)在法律規範上仍是空白。當務之急是將現行稅法中零散的有關反避稅條款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如出台有關外籍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進一步明確“境內外勞務”的具體解釋和劃分原則、比例與標準。另外,要借鑑國外做法,加大對跨國納稅人的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強化法律約束力。德國現行的稅收法典中規定,準許稅務當局在調查過程中將舉證責任加在納稅人一方,如果發現納稅人沒有按照稅務局的要求提供有關事實,法院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判決,而無需提供進一步的證據。為了使稅務部門在反外企避稅的鬥爭中擺脫被動局面,我國需要明確和強化這一原則。
2.建立反避稅審計調查的跨國合作機制。
作為一個世界性難題,反避稅的關鍵是信息。就國內而言,長期以來我國有關部門對國際市場的價格信息都有一定掌握,稅務部門可加強與他們的聯繫,進行電腦聯網,將分散於各部門的信息集中起來,做到彼此間的信息能夠迅速溝通,增強我國的反避稅能力。在納稅申報、審核評稅、稅務檢查(審計)等環節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完善反避稅工作機制。此外,還可以直接向境外派駐價格信息情報員,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市場的行情和價格動態。在OECD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範本指引下,幾乎所有稅收協定都設有情報交換條款,歐盟也公布實施了互助指令,丹麥、芬蘭、荷蘭等國還與美國共同簽訂了《稅收征管互助協定》,協定在稅收征管各個方面開展互助。我國在與有關國家的稅收協定中也都有情報交換的條款。2005年5月,中日兩國稅務當局在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簡稱BAPA),雙方首次開始反避稅合作。在BAPA框架下,雙方可以共享來自對方國家的商品和勞務的價格信息;其主要功能是反避稅,其次是避免雙重徵稅。鑒於國際形勢的發展,今後還應加強稅收征管的跨國協作,加大國際間反避稅審計調查的合作力度。
3.完善我國的反轉讓定價稅制。
反轉讓定價稅制的重點是如何確認轉讓定價的問題。國際上主要有三種調整轉讓定價的方法:一是比較價格法,即從審查具體交易項目的價格入手,把不合理的價格調整到合理的正常市場價格,從而調整應稅所得;二是比較利潤法,即從利潤比較入手,從而推斷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應稅所得調整到正常的應稅所得上;三是我國正在推廣實施的預約定價法。所謂預約定價,是稅務管理部門與納稅人之間對未來一定時期內的關聯交易定價事先約定一系列標準的安排。依據世界各國經驗,預約定價制度被認為是防止企業轉讓定價避稅的最有效方式。它要求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中,向稅務機關申請預先約定關聯交易所適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通過一系列可比性分析和合理性審查,確定其關聯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則和經營常規的全過程。該管理模式用以解決在一定時期內企業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問題,通常以預期利潤為調整起點。它使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從“事後調整”變為“事前確認”,既降低了跨國企業風險,又減少了稅收征納成本,與此相關的雙邊或多邊安排還有助於消除國際重複徵稅。目前世界上已有20多個國家實行了預約定價制度,其中一些國家已將雙邊或多邊安排作為談簽預約定價的主要方向。我國APA制度規定,簽訂了APA的外資企業一般至少在未來2~4年內免於被稅務機關稽查。截止2005年底,我國簽訂的預約定價協定書約有100多份,每年反避稅所取得的稅收收入有10億元左右。其推行障礙主要是需經過多輪協商或談判,利潤和價格預測難以統一;而且協商談判時間太久,短的一年左右,長的兩年以上。
4.制定我國避稅地和資本弱化稅法。
國際上對運用避稅地的稅務處理,主要是進行反運用避稅地立法,建立避稅地對策稅制,目的在於對付本國居民通過在建立避稅地受控外國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來躲避本國稅收的行為。它通過將受控外國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劃歸本國股東,按本國稅率徵稅(一般可以扣除在國外所納稅款)來實現的。如美國為反運用避稅地避稅而明確規定:凡是受控外國公司(包括在避稅地設立的由本國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公司)的利潤,不論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匯回母公司,都應計入美國母公司的應稅所得進行徵稅。資本弱化雖然是企業融資自主權的體現,但過分的資本弱化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所以必須加以限制。美國、英國等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資本弱化進行了法律約束,其中一般規定負債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比例,如美國為1.5:1,英國為3:1;對於資本弱化稅制所適用企業的控股權比例,國外一般也有規定,如美國為50%,英國為75%,日本為50%.我國在外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並無如此明確的規定,可以考慮將此控股權比例設定為50%,即我國的一個居民公司如果50%的股權由另一個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則前者向後者支付借款利息要受到資本弱化法規的限制;比如從稅收角度視同權益資本,並規定這部分資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費用。鑒於外資企業在我國的資本弱化現象比較嚴重,建議儘快制定這一法規。
5.加大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
1999年美洲國家稅收管理中心(CIAT)33個成員國和歐、亞、非三洲十多個國家的稅務機關以及一些國際組織代表,在葡萄牙波爾圖舉行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專題研討會,一致認為新世紀稅收征管的最大難題是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興起增強了跨國公司逃避稅收的動機,加大了世界各國反避稅審計調查的難度,主要表現為:
可以預見,避稅與反避稅的鬥爭在電子商務中將更加激烈。作為一個開發中國家和電子交易輸入大國,為了防止稅收過多流失和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徵稅的稅制進行銜接,我國必須重視對電子商務徵稅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應儘快成立一個高級別的戰略機構,跟蹤研究網路貿易發展的新動向和世界各國有關網路貿易涉稅的政策主張;研究制定符合我國國情和世界通行做法的稅收原則和稅收指導思想,形成對電子商務課稅的總體框架和可行性稅收政策;研究具體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章程的銜接問題,處理好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問題。在具體徵稅模式的設計上,通過金融機構在資金支付環節進行管理和控制,以資金流轉額為計稅依據進行稅款的源泉扣繳,不失為當前對電子商務徵稅的理想方案。
6.其他有助於反避稅審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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