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劑外匯

調劑外匯是在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外商投資企業及有關單位相互之間調劑的外 匯。調劑價格由調劑雙方自行協商確定。按照國家財政部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補充規定》,合營企業按調劑價賣出外幣,對於因調劑價高於外幣帳面匯率而發生的折合人民幣差額,應當列為當期匯兌收益。按調劑價買入外幣,可按調劑價單獨記帳,買入的外幣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原材料和支付費用的,可按帳面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價值入帳;用於償付外幣債務的,對於因帳面調劑價高於所償付債務項目的帳面匯率而發生的折合人民幣差額,可列為當期匯兌損失。

調劑外匯的範圍
調劑外匯的範圍是:
①各項留成外匯;
②外商投資企業所擁有的外匯;
③華僑、港澳契約胞捐贈的外匯;
④居民個人持有的外鈔和外匯存款;
⑤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外匯。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