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姦

誘姦

誘姦,是指利用金錢、物質或者其他手段,引誘婦女(包括幼女)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它與強姦的區別在於手段的不同,強姦是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其性交。而誘姦在其成奸時,婦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於被欺騙和利誘,按其本質仍是違背婦女的意志。在有些國家的刑法中,將此類行為規定為犯罪。在我國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手段同正派婦女發生性交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中國刑法中,沒有明確將此類行為規定為犯罪。但是,誘姦幼女的,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應以姦淫幼女罪論處,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誘姦
  • 外文名:[entice and rape;seduce]
  • 【拼音】:yòu jiān
  • 【注音】:ㄧㄡˋ ㄐㄧ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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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名稱】:誘姦
【拼音】:yòu jiān
【注音】:ㄧㄡˋ ㄐㄧㄢ

基本解釋

◎ 誘姦 yòujiān
[entice and rape;seduce] 誘騙異性與自己性交,誘姦只是民間對欺騙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的俗稱,不是罪名,從行為特點上說,強姦表現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誘姦表現為對被害人進行欺騙誘惑,使被害人自願發生性關係。誘姦14歲以下的幼女就是強姦。

詳細解釋

1.引誘做逆亂之事。
陸贄 《李晟司徒兼中書令制》:“屬皇家不造,戎帥誘姦,重茲播遷,郊甸震盪。”參閱《舊唐書·李晟傳》。
(2).用欺騙的手段使異性跟自己發生性行為。
沙汀 《還鄉記》七:“始而誘姦,繼而慫恿對方日夜同公婆吵,終至於逼得那個不幸的女人走上絕路。”

犯罪處罰

1,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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