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陷阱

“試用期”是每個勞動者要經歷的過程,而少數公司利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如頻繁地試用求職者,又頻繁地解聘;有的公司試用期隨意延長,求職者幹了大半年都無法轉正;而有些公司在試用期內還向求職者收取培訓費。有的單位在試用期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不辦理社會保險,常常在“試用期”將滿時找藉口把員工辭退。求職者應學會拿起法律武器,避免掉入“試用期陷阱”,在試用期內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試用期陷阱
  • 外文名:Trial trap
簡介,陷阱類型,法律規定,律師提醒,

簡介

試用期陷阱2015年招聘季前,教育部官方平台提醒應屆畢業生注意求職陷阱。調查發現,“試用期陷阱”在多類求職陷阱中最為突出,如口頭承諾試用期、藉故延長試用期,甚至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員工等。試用期原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雙方為了相互了解而協商約定的考察期限。只因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整體就業形勢趨緊,極少數惡意企業主把試用期設定成敲詐勞動者的陷阱。勞動者只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才不會被惡意的用人單位矇騙。
試用期陷阱試用期陷阱

陷阱類型

試用期“口說無憑”

試用期陷阱2015年年初,初次找工作的小唐就曾掉進求職陷阱。小唐2014年畢業於山東某重點高校,考研失利後,他決心步入社會找工作。2015年春季招聘剛剛開始,他就在招聘網站看到一家公司正招文案,稱轉正後初期工資至少4000元,此外五險一金、雙休、帶薪年假等福利一應俱全。求職心切的他便來到這家公司應聘,發現這家公司筆試、面試等各方面程式顯得都很正規。一周之後,公司終於給他通知,他順利通過了考試,並且可以馬上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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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後,公司領導與他們這批新人進行了一次會面。領導說我們會有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考核通過後,就可以簽契約成為正式員工。因為很多同學找工作時都是馬上籤約,他對試用期滿後才簽約的規定有些疑惑。但還來不及多想,他們就馬上接受培訓,然後開始了忙碌的工作。在此期間,他從老員工那裡得知,這裡試用期滿後也沒有簽約的員工大有人在。果然,3個月試用期滿後,他們仍未得到轉正簽約的通知,於是就去找負責人。然而對方卻說領導出差,需要等領導回來才行。明明說是3個月試用期,結果4個月了也不簽契約。7月下旬,小唐選擇了辭職,經過近兩個月的求職,他才找到了一份讓他安心的工作。
莫須有理由被辭退
2015年5月份,研究生小馮應聘了一家國企的管理培訓生,最終和10多人順利過關,這令她十分自豪。他們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契約,約定了半年的試用期。然而8月初,她和另外兩人突然被告知,因為試用期內3人考核成績靠後,企業要與他們解除勞動契約。3人提出抗議,認為這樣做不合理,但是負責人說試用期內企業可以解聘他們,這與勞動法不衝突。最初簽約時,企業的確說過會根據工作表現來考核,但是並未說清具體考核辦法,試用期內企業也沒有公示過任何考核內容。3人要求對方給出解聘的具體理由,卻得到“考核不過關”“不符合錄用條件”等簡單的解釋。他們要求對方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契約賠償金,但也遭到拒絕。
試用期內辭職需交培訓費
郭航2014年在北京畢業後也“掉”進過求職陷阱。2014年10月份,他進入了島城一家小型影視製作公司,但是不久就發現這份工作與他理想中差距很大。“我以為每天會接觸電影,還能接觸電影人,但根本不是這樣,就是每天處理視頻。”工作半個多月後,他提出辭職,然而管理人員告訴他在6個月試用期內辭職需要交培訓費。原來,他當時在簽勞動契約時,還簽過一份《培訓協定書》,約定試用期內辭職需要交6000元培訓費。此前他們的確接受過培訓,但只是培訓視頻剪輯和文字編輯,時間持續一周左右。試用期辭職員工不用交錢,郭航認為交培訓費不僅不合理,還有可能不合法。於是他向教法律的老師諮詢,確認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一規定。最終他多次與公司協商,才避免交冤枉錢,但這也耗費了他很多時間和精力。

法律規定

試用期陷阱深圳鹽田區法院的李東慧法官認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的有效途徑。根據中國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期限內;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相對自由。這個相對自由主要是指試用期內,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享有比正式勞動關係中更大的自主權:對勞動者而言,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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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為如此,有的用人單位只“試”不“用”,要么私自延長試用期,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要么在試用期屆滿前隨意辭退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秩序。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也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的限制條件,即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則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將視勞動者的請求,判決撤銷用人單位不當的處理決定,或者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契約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月薪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工傷,同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工傷保險待遇,因工傷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者,同樣可以享受傷殘補助待遇。即使有的老闆不願意與試用工者簽訂勞動契約,事實勞動關係也同樣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隨時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只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契約。

律師提醒

試用期陷阱山東恆盛德律師事務所孫霄鷹律師介紹,關於試用期有很多“文字遊戲”,如果畢業生不仔細甄別,很容易掉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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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先幹活再簽契約”是很常見的一種陷阱。他介紹,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試用期就是契約期的一部分,一旦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契約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契約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試用期不是用人單位說了算的,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上限設定與契約期的長短相關。”他介紹,無固定期限和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契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契約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此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孫律師介紹,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向員工索要培訓費。如果用人單位索要培訓費,員工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至於有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隨意解聘員工,則更是不合法。另外,他提醒大學畢業生,不要將三方協定即《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當作勞動契約。畢業生入職時一定要和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契約。他提醒,畢業生如果遇到勞動爭議,可以詢問律師,或者撥打勞動保障政策諮詢電話12333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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