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為加強對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提高工程諮詢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規範工程諮詢行為,保證工程諮詢質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人 事 部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1年12月12日
  • 編號:人發〔2001〕127號
基本信息,暫行規定,

基本信息

人 事 部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檔案
(人發〔2001〕127號 2001年12月12日發文)

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國家對工程諮詢行業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是指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 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登記後,在經濟建設中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 英文譯稱:RegisteredConsulting Engineer。
第四條 凡在經濟建設中從事工程諮詢業務的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共同負責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並成立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該委 員會辦事機構設在中國工程諮詢協會。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考試大綱、編寫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8年;
(二)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6年;
(三)獲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4年;
(四)獲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3年;
(五)獲工程技術類或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滿2年;
(六)獲非工程技術類、工程經濟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人員,其從事工程諮詢相關業務年限相應增加2年;
(七)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諮詢工程師 (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才能以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註冊登記工作。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授權單位或地方工程諮詢協會,為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註冊初審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註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三條 取得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後,申請註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所在地註冊初審機構審查,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 (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統一註冊登記。
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核發《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崗位上工作並具有良好業績。
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具有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
第十五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註冊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未取得《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證》的人員.不得以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第十七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變更所在單位、執業內容的,須及時向註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註冊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脫離工程諮詢崗位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
(四)受處分、處罰不能執業;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執業。
凡註銷註冊的,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可在以下範圍執業:
(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諮詢;
(二)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諮詢;
(三)經濟建設專題諮詢;
(四)投資機會研究;
(五)工程項目建議書的編制;
(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
(七)工程項目評估;
(八)工程項目融資諮詢、績效追綜評價、後評價及培訓諮詢服務;
(九)工程項目招投標技術諮詢;
(十)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工程諮詢業務。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專業類別,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必須加入一個工程諮詢單位,方可執行工程諮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行工程諮詢業務,由所在工程諮詢單位統一接受委託並收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有權以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行業務,對其出具的所有諮詢文本有簽名蓋章權,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 國家投資或政府審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由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其工程諮詢業務。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也可以主持其他項目業主委託本單位的工程諮詢業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諮詢文本,應徵得該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同意,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和業主利益;
(二)客觀、公正執業,保證工程諮詢質量;
(三)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經濟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工程諮詢單位;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工程諮詢業務。
第二十六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應當接受繼續教育,參加職業培訓,補充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在執業中,因工程諮詢質量問題給委託方、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工程諮詢單位承擔責任,工程諮詢單位應據此對簽字蓋章的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進行處罰或處分。
第二十八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若違反本規定,經註冊初審機構查證核實,報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 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批准,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止執業、註銷註冊、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在執業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條 全國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管理委員會和工程諮詢單位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所作的處理,及時如實登記在證書的"執業情況記錄"欄中。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已經達到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水平的,考核認定一定數量的人員,獲得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
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式申請參加考試和註冊執業。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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