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2012年9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發〔2012〕56號印發《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考試、註冊、執業、權利與義務、附則6章39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n the system of registered fire Engineer
  • 屬性:職業資格考試類
  • 實行年份:2013年起
基本介紹,基本信息,附屬檔案,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考 試,第三章 注 冊,第四章 執 業,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於印發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為提高社會消防安全專業化管理水平,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質量,我們制定了《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1.消防工程相關專業新舊對照表(略)
2.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略)
3.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能力和素質,加強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保證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依法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消防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後,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分為高級註冊消防工程師、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高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負責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公安部組織成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一級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研究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題,會同公安部確定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並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並研究確定本地區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屬檔案1,下同)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五條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十六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七條 國家對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方可以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為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並負責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的初步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經批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企業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工作,並將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註冊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送達相應級別的註冊證。
第二十三條 註冊證的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內是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消防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自取得一級、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註銷註冊和不予註冊等註冊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是註冊消防工程師延續註冊、重新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各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註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有關情況,建立註冊消防工程師誠信檔案,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批准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範圍和本人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1. 消防技術諮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 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
3. 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 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 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 公安部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1. 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築、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2. 除250米(含)以上高層公共建築、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 單體建築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築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 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 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一)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1. 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較豐富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 了解國際消防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及時掌握消防技術前沿發展動態,能夠獨立解決重大、複雜、疑難的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 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手段,圓滿完成執業範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諮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檔案準確無誤,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較強的消防技術課題研究能力,能夠套用新技術成果,指導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工作。
(二)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1. 熟悉國家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經驗;
2. 熟練運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手段,及時發現和解決一般性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3. 較好完成執業範圍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諮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各類技術檔案真實、完整、準確,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術檔案,應當由相應級別的註冊消防工程師簽字,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消防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本級別註冊審批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 註冊消防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
(七)完成註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在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實施前長期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核認定的辦法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通過考試取得的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是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第三十七條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執業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規定和公安部相關要求制定,並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配備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註冊消防工程師簽字的檔案種類、繼續教育等註冊執業的具體要求和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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