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於2003年3月27日人事部、建設部人發200324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 辦法時間:於2003年3月27日
  • 發布號碼:200324號
  • 內容: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
考核認定條件,必備以下條件之一,(1)學歷和職業年限,(2)技術業績和資歷,考核認定程式,考核認定申報材料,申報時間及要求,

考核認定條件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長期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公用設備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

必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受聘擔任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題設計的專家。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並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者。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①擔任工程設計中公用設備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6項及以上的一級和特級建築工程項目或中型及以上工業項目(其中大型工業項目不少於2項)的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
②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③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負責公用設備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7年。
2、1983年以後,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或有關公用設備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公用設備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複審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四)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後,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二)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附表2)。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複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檔案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檔案。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2003年5月31日前,將審核和覆核合格人員材料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覆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覆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的原件。向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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