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電氣工程師

註冊電氣工程師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中指出,註冊電氣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從事電氣專業工程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從事電氣專業的監理、招投標、評標、技術諮詢等工作。

國家對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2019年註冊電氣工程師考試時間是10月19-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電氣工程師
  • 外文名:Registered Electrical Engineer
  • 工作領域:電氣設計、監理、評標、技術諮詢
  • 註冊方式:考試
  • 報名方式:網上報名
  • 認證時間:兩年
註冊規定,考取事宜,考試介紹,相關檔案,報考條件,報名辦法,考核認定,科目設定,組織實施,考試時間,專業方向,考試流程,相關檔案,

註冊規定

據《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關於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有如下幾條內容:
  1.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電氣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註冊的有關材料。
  2. 電氣專業委員會向準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電氣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註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電氣專業委員會應將準予註冊的註冊電氣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註冊的其它情形。
五、電氣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氣專業委員會撤銷其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註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
七、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八、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考取事宜

考試介紹

註冊電氣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家對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相關檔案

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5號)。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或相近專業(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報名辦法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核認定

一、考核認定條件
本辦法下發之日前,長期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電氣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1、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電氣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受聘擔任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題設計的專家。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並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者。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本專業:
指建築電氣與智慧型化、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
相近專業:
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
(2)技術業績和資歷:
①擔任工程設計中電氣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6項及以上的一級和特級建築工程項目或中型及以上工業項目(其中大型工業項目不少於2項)的電氣專業工程設計。
②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電氣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③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負責電氣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7年。
2、1983年以後,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或有關電氣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電氣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複審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電氣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電氣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電氣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電氣專業委員會。
(四)電氣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後,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二)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複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檔案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檔案。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四、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人事部門、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和人事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和總政幹部部,應於2003年5月31日前,將審核和覆核合格人員材料報電氣專業委員會。
(二)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核認定。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覆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審核、覆核時,應核查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的原件。向電氣專業委員會報送的各類證書及相關證明檔案複印件應由所在單位人事(幹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

科目設定

基礎課程:公共基礎:高等數學、流體力學、普通物理、計算機套用基礎、普通化學、電工電子技術、理論力學、工程經濟、材料力學.相關專業還有學習電子模擬技術基礎教程,信號與系統傳輸等課程。
專業基礎:電路與電磁場、模擬電子技術和數字電子技術、電氣工程基礎
專業課程:法律法規與工程管理、環境保護、安全、電氣主接線、短路電流計算、設備選擇、導體及電纜的設計選擇、電氣設備布置、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接地、儀表和控制、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及調度自動化、操作電源、發電廠和變電所的自用電、輸電線路、電力系統規劃設計

組織實施

人事部、建設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依照《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註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考試時間

2019年註冊電氣工程師考試時間是10月19-20日。報名時間未確定

專業方向

註冊電氣工程師分二個專業:發輸變電、供配電

考試流程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
基礎考試分為專業基礎和公共基礎,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小時,一般上午為統一試卷,下午為分專業試卷(發輸變電專業和供配電專業試卷相同率在95%以上,有些題目側重點不同)。
參加基礎考試或專業考試的考生應分別在當次考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
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均為3小時。
專業考試均分為2天,第一天為專業知識考試,成績上、下午合併計分;第二天為專業案例考試,成績上、下午合併計分。考試時間每天上、下午各3小時。
專業考試為非滾動管理考試,考生應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第一天為客觀題,上、下午各70道題,其中單選題40題,每題分值為1分,復選題30題,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200分;
第二天為案例題,上午25道必答題,下午25道必答題(對於有選擇作答的25道必答題,如考生在答題卡和試卷上作答超過25道題,按題目序號從小到大的順序對作答的前25道題評分,其他作答題無效),每題分值為2分,試卷滿分100分。

相關檔案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委,天津、上海市城鄉建設交通委,重慶市城鄉建設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有關行業協會:
根據《關於開展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和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工作的通知》(建辦市函[2010]9號),2010年4月始啟動了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和註冊化工工程師(以下簡稱三專業註冊工程師)註冊工作近期,第一批三專業註冊工程師即將註冊期滿,為確保延續註冊工作順利開展,同時明確變更註冊辦理要求,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三專業註冊工程師每一註冊有效期為三年,註冊有效期滿需延續註冊的,應在註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延續註冊申請;三專業註冊工程師變更註冊單位的,應當在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提出變更註冊申請,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原註冊有效期屆滿半年以內的,可同時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二、延續註冊、變更註冊的辦理程式和申請材料按《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規程》(見附屬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三專業註冊工程師繼續教育工作實施前申請延續註冊的,可暫不提供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四、在三專業註冊工程師執業簽字制度實施前,申請延續註冊人員的執業印章暫不重新製作,原執業印章繼續有效;申請變更註冊人員需重新刻制執業印章。
附屬檔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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