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

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或者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材料。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概念的規定具有代表性,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證據都是適用的。

關於訴訟證據的種類或者具體表現形式,中國三大訴訟法均有相應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證據有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鑑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根據或手段(即所謂的證據裁判原則),而案件事實又是裁判的根據(即所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因此為了保障裁判公正,證據必須真實可靠。三大訴訟法均規定“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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