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家貴

許家貴

許家貴,男,漢族,1953年11月出生,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學經濟系畢業,大學學歷,經濟學學士,高級經濟師。1982年1月參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8年5月被開除黨籍。曾任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9年1月16日,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家貴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合肥
  • 出生日期:1953年11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開除黨籍,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2年01月至1991年09月,安徽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級秘書。
1991年10月至2000年06月,在安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歷任工程一部副經理,物資儲運部經理(正處級),總經理助理兼物資儲運部經理,國際貿易分公司經理,安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副廳級)。
2000年09月至2003年,擔任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3年至2007年01月,擔任亳州市委常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7年01月至2014年10月,擔任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家貴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逮捕

2018年5月14日,經安徽省監察委移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決定,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對徽商集團原董事長、黨委書記許家貴予以逮捕。
安徽省檢察院經審查認定,許家貴在擔任徽商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合作項目開發、土地證抵押貸款、提供貸款擔保、個人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還違反法定條件、程式任意決定或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開除黨籍

2018年5月,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對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家貴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許家貴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多次與他人串供,隱瞞受賄、贓款去向等事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借公務差旅之機公款旅遊,違規超標準購買、使用公務用車;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職務調整及提拔提供幫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利用職務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財物;違反工作紀律,在境外考察期間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賄賂,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
許家貴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缺失,法紀意識淡漠,貪慾膨脹、擅權妄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許家貴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有關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13日,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家貴(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許家貴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許家貴,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許家貴利用其擔任徽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資金擔保、公司管理、項目合作、職務提任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規決策,為徽商集團有限公司所屬有關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對所屬子公司暴露的問題,未採取監管和風險防控措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8年8月13日上午,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家貴(正廳級)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許家貴利用其擔任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資金擔保、公司管理、項目合作、職務提任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33萬餘元,其中284萬元至案發尚未取得。許家貴在擔任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許家貴的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1月16日上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徽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許家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許家貴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許家貴已退還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其他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許家貴利用其擔任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資金擔保、公司管理、項目合作、職務提任等方面為有關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33.47179萬元,其中284萬元至案發尚未取得。許家貴在擔任徽商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合計19億8000萬餘元人民幣。
蕪湖中院審理認為,許家貴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且未能退出全部贓款贓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許家貴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許家貴受賄未遂284萬元部分,可以從輕處罰;許家貴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許家貴協助辦案機關追回部分贓款贓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許家貴犯濫用職權罪考慮其在多因一果的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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