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5年10月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5年第120號發布修訂後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企業申請、行政核准程式、資格證書管理、監督管理、關於資格證書的過渡期、其他事項說明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機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類別:規章
  • 文號:國家質監總局公告2015年第120號
  • 修訂時間:2015年10月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公告,實施細則,

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訂《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公告
2015年第120號
為貫徹實施《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7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質檢總局令第166號),我局修訂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5年10月1日

實施細則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依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57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質檢總局令第166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企業申請
(一)申請條件。
1. 申請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技術負責人具備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
(3)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註冊設備監理師不少於3人,即企業申請的每個乙級設備監理專業,需要與申請專業相適應的註冊設備監理師不少於3人;
(4)具有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設施或設備;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6)有完善有效的設備監理質量管理體系,即建立了符合《設備工程監理規範》(GB/T 26429-2010)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2. 申請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已經取得相應專業範圍的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
(2)與開展每項設備監理業務相適應的註冊設備監理師不少於5人,即企業申請的每個甲級設備監理專業,需要與申請專業相適應的註冊設備監理師不少於5人;
(3)有同類設備監理的相關業績,即具備所申請專業5年內的設備監理業績,業績應當包括設備製造階段監理以及設備設計、安裝、調試中任一階段的監理。
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設備監理業績不得重複使用。
(二)申請程式。
1. 關於申請資格。
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首先申請乙級資格。獲得乙級資格後,方可申請甲級資格。
已獲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企業申請擴大專業範圍的,也應當首先申請取得相應專業範圍的乙級資格。
2. 關於受理部門。
申請甲、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和核准。
(三)申報材料。
申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申報材料應以中文規範填寫,按要求蓋章簽名;證明材料真實、清晰,非中文的證明材料需翻譯成中文。申請書1份、質量管理手冊1份、其他附屬檔案材料合訂1份,分開裝訂。
1.初次申請。
初次申請甲、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需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見附1)紙件1份,同時提交下列檔案: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章程複印件。
(3)住所證明。住所屬於自有產權的,應提交產權證明複印件;住所屬於租用的,應提交租賃契約複印件。
(4)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信息表。(從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網站(…………)“註冊設備監理師”“查詢”欄目列印)。
(5)申請甲級資格的,需提交企業近5年內設備監理業績材料(包括設備監理契約和監理服務質量計畫等的複印件),以及乙級資格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6)有效的質量管理手冊。
(7)所申請專業的設備監理服務標準目錄。
2. 擴大專業範圍的申請。
已取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擴大專業範圍的,需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見附1)紙件1份,同時提交下列檔案:
(1)原有資格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2)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登記信息表。(從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網站(…………)“註冊設備監理師”“查詢”欄目列印)。
(3)擴大甲級專業的(指甲級設備監理單位、申請將已具備乙級資格的專業升級為甲級),需提交本企業所申請專業近5年內的設備監理業績材料(包括設備監理契約和監理服務質量計畫等的複印件)。
(4)所申請專業的設備監理服務標準目錄。
(5)營業執照、章程、住所、質量管理手冊等有調整或變化的,需提交證明材料。
3. 註銷申請。
企業因故申請註銷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應向核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回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正、副本。
二、行政核准程式
(一)受理。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設備監理單位甲、乙級資格申請的受理。
受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如受理,應當向申請方發出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文書。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申請方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文書,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事項。
(二)資格評審。
1.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准部門應當組織完成資格評審。
2.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由核准部門組織,也可以委託行業協會或者有關機構承擔。
3. 資格評審必須嚴格執行《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規則》(見附3)和《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表》(見附4)的相關規定。其中,參與資格評審的人員,應當具有設備監理單位評審專家資格。資格評審組織部門應制訂“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工作程式”,建立並公開投訴和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理受評審方的申訴。
4. 對資格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項,申請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未在規定時間完成整改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三)核准決定。
1. 在資格評審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核准部門應當做出是否核准的決定。做出不予核准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 在做出核准決定起10個工作日內,核准部門應當向申請單位頒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在有關網站或報紙上公布核准決定。
(四)資格延續。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設備監理業務的,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核准部門提出資格延續申請。核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資格審查和核准。
設備監理單位申請資格延續,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2.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見附1)紙件1份;
3. 營業執照、章程、住所、質量管理手冊等有調整或變化的,需提交證明材料。
三、資格證書管理
(一)證書樣式。
1.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格證書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證書。證書由質檢總局統一印製,統一證書編號原則和格式內容要求,在設備監理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和列印。
2.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實行統一的編號規則:
甲(或乙)+省份代碼(2位數,如北京為“11”,《省份代碼對照表》見附5)+核准年份(4位數)+證書序號(3位數)。如,北京市某甲級(含同時具有甲、乙級資格)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編號為“甲112015001”,北京市某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編號為“乙112015001”。
設備監理單位同時具有甲級和乙級專業的,統一在一張證書副本上列印,“資格級別”項填寫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編號按甲級編號規則。
每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編號具有唯一性,在證書補發、換髮、變更、擴項時,其資格證書編號不變。
原質檢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核發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其換髮證書的證書編號使用新編證書號。
3. 證書“住所”項須填寫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址;“核准的設備監理專業範圍”由行業名稱和設備監理專業組成。
(二)證書變更。
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設備監理單位的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向核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
1.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變更/補發申請書》(見附2);
2.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 原有資格證書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4. 章程複印件。
核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三)證書補發。
1. 證書損壞的,需向核准部門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變更/補發申請書》(見附2),並交回原證書。
2. 遺失資格證書的,需向核准部門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變更/補發申請書》(見附2),並且出具聲明作廢檔案。
核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四、監督管理
(一)信息公開。
1. 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公開全國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核准信息,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內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核准信息,供社會查詢和監督。
2. 核准部門公開的核准信息應該包括:申請受理、資格評審等核准進度信息,通過核准的設備監理單位的專業範圍信息。
(二)設備監理單位的自查和監督檢查。
1. 設備監理單位應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使用“設備監理單位信息管理系統”及時上報設備監理單位自查報告。
2.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對本轄區內設備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集中檢查和監督抽查的方式進行。
3. 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主動配合併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予以記錄,並由被檢單位負責人和檢查人員簽字確認。
4. 設備監理單位違法從事設備監理活動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五、關於資格證書的過渡期
(一)自本實施細則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過渡期。已取得質檢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核發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在過渡期屆滿前三個月,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證書更換申請。
(二)已取得質檢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核發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企業申請更換證書的,應提交《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見附1)一份及所有原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正、副本,營業執照、章程、住所、質量管理手冊等有調整或變化的,需提交證明材料。核准部門應當儘量簡化程式,將原甲、乙級專業名稱按《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表》變更、列印,證書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並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六、其他事項說明
(一)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准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核准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家評審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二)核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的機構等,應當統一使用“設備監理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及時填報受理、評審、核准和證書變更等信息。
(三)受質檢總局委託,中國設備監理協會為設備監理單位資格核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負責制訂“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專家評審規則”和“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辦法”,組織對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專家的資格評定和培訓,承擔“設備監理信息管理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任務。
(四)設備監理專業的申請、專家評審、核准、證書列印統一依據《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表》(見附4)。
附:1.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書(略)
2.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變更/補發申請書(略)
3.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規則(略)
4. 設備監理專業分類表(略)
5. 省份代碼對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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