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人

託運人

託運人又稱“貨主”。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貨物運輸契約及以運單形式辦理承託運輸手續的一方,對其與承運人訂立並確認的運輸契約或運單的內容負法律責任,其權益受法律保護。在辦理託運手續時,應按有關承運條件的規定,填交貨物運單。對於規定禁運、限運以及需要辦理海關、檢疫、衛生、納稅等手續的貨物應附有證明檔案,隨運單同時提交承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託運人
  • 外文名:freighter
  • 定義:與承運人訂立契約的人
  • 權利:貨物被完好,按期送達目的地
  • 義務:準確填寫託運單等
託運人的法律規定,託運人須知,託運人的責任,託運約定事項,

託運人的法律規定

① 貨物運輸契約的一方當事人,以本人名義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託運並支付相應的運費。託運人既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的管理人,如代儲、代發運的貨易貨棧等。託運人的權利是請求承運人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託運人託運貨物後,在貨物發運前,可以要求解除契約,將貨取回;在貨物發運後,除依有關規定或約定不得變更的情況外,託運人可以按照規定變更到站地點,變更收貨人,但應承擔因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託運人應承擔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契約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並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等費用。需要包裝的,應按國家規定或專業標準進行包裝;託運危險物品應當事先聲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②海上貨物運輸中與承運人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稱之為託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託運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人;
(2)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這項定義,託運人的判斷有兩條標準:即訂立運輸契約或交付貨物,符合條件之一的就算做是託運人。具體而言,訂約託運人又可分為三種:其一為本人直接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契約;其二為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契約,運輸契約上的託運人記載為委託人本人。其三為委託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此時,受委託人可不以委託人名義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但委託人本人與受委託人之間應當具有委託關係,受委託人在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時,應當出示有關委託手續,以使承運人明確託運人。對訂約託運人必須結合有關運輸契約和有關委託關係進行綜合判斷。依據同樣的方法,交貨託運人也可以被進一步細分為三種情況;而直接辦理交貨的人與所交貨物的關係,不必是所有權關係。託運人對承運人享有契約訴權。但是如果託運人已經轉讓提單,則由於其與貨物已經沒有利害關係,不能提起契約之訴。然而,託運人仍可因賠償收貨人而在賠償範圍內取得對承運人的訴權。
在實際業務中,為維護貨主對貨物的控制權,提單“託運人”欄中填的是賣方(發貨人)。但當貿易契約以FOB貿易術語成交時,支付運費、選擇承運人、安排運輸是買方責任,即託運人應是買方,這就和提單託運人為賣方發生牴觸。為適應實際業務的具體做法,故設立了第二種“託運人,即將實際上向承運人交付貨物的人(簡稱“發貨人”)也作為託運人。從而使賣方在FOB條款下可以作為託運人訂艙託運。

託運人須知

(1)貨運單經承託運雙方簽字(章)後具有契約效力,雙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和貨物運輸有關規定執行本託運單的各項內容。
(2)託運人應如實填寫託運單,並對其所記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嚴禁託運和夾帶危險品、國家禁止和限制運輸的其他物品。
(4)辦理保價運輸的物貨請在聲明價格欄填寫實際價格,並按規定繳納保費,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聲明價格。
(5)未辦理保價運輸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最高按契約運費的5倍賠償。
(6)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貨物損失,承運方不負賠償責任。
(7)託運人要求由收貨人支付運費時,收貨人交清運費方能提取貨物,否則不予交付,因此所產生的經濟責任由託運方承擔。

託運人的責任

(一)對貨物的聲明要完整、準確。對於在空運單證上所填關於貨物的各項說明和聲明的正確性,託運人應負責任。對於因為這些說明和聲明不合規定、不正確、或不完備而使承運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損失,託運人應負責任。
(二)適當提供有關檔案。託運人應該提供各種必須的檔案,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以前完成海關、稅務或公安手續,並且將必需的有關證件附在航空貨運單後面。除非由於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過失,這種檔案或證明的缺乏、不足或不合規定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應該由託運人向承運人負責。承運人沒有檢查這種檔案或證明是否正確或完備的義務。
(三)託運人在履行運輸契約所規定的一切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起運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提回、或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在目的地或運輸途中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或要求將貨物退回起運地航空站,但不得因為行使這種權利而使承運人或其他託運人遭受損害,並且應該償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託運約定事項

1.託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託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2.所託運貨物外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對貨物內在數量、質量等的損減均不負責),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聲明。國家法律法規禁運的物品概不受理。
3.託運人託運的貨物應上全額保險,如有貨物損壞丟失,按照有關保險公司規定的損壞的程度確定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沒按規定上全額保險的,貨物丟失按最高每件運費的5倍賠償損失。
4.貨到指定地點後,由收貨人當場清點驗收,如收貨人當場對本批貨物沒有提出異議.可視為貨物安全到達。
5.託運人和收貨人如有查詢、索賠或其他事宜,應在本單開出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過期概不受理。
6.接到取貨通知後,必須在3天之內取貨。過期後每天按運費2%加收保管費,2個月以後仍不取貨,按無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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