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

1、國家下達的水路貨物運輸計畫,以及水水聯運貨物,承運人應將確認的下月的月度運輸契約,於當月28日以前通知託運人。

2、承運人應根據貨物的性質、狀態、數量,按契約訂明的時間、地點,調派適航、適載的船舶裝運,並備妥護貨物料,但本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由託運人自行解決的特殊加固、苫墊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
  • 性質:運輸承運人
  • 屬性:水路貨物
  • 組織好安全:及時運輸,保證運到期限
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的等候,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的義務,

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的等候

3、承運人對貨物運輸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期間。
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貨物在裝船前和卸船後所承擔的責任,達成任何協定。
4、承運人在責任期間內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5、在裝船時,承運人應當按貨物運單驗收貨物。如發現貨物與運單記載事項不符,承運人應會同託運人或港口經營人編制貨運記錄。
6、承運人對大宗散裝貨物,在運輸過程不具備適應連續、快速作業的法定計量手段時,應在保證貨運質量的前提下,負責原來、原轉、原交。發生重量溢短時,運輸費用互不退補。
經商得託運人同意,對同一船(艙)裝運同品種、不同收貨人的散裝貨物,承運人按各收貨人運量比例分劈交付。
7、承運人對收集的地腳貨物,應做到物歸原主;不能分清貨主的,應按《關於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及《船舶無法交付貨物處理試行辦法》處理。
8、承運人應按約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抵到達港。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滯延時間應從實際運到期限中扣除:
①自然災害或氣象、水文原因;
②參加水上救助或發生海損事故;
③政府命令或軍事行動;
④等候通過船閘;
⑤其他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延誤。
由於上述原因發生的滯延時間,應按每項實際滯延時間加總計算,不足一天的進整為一天。
9、貨物運抵到達港後,承運人應當在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船)通知。
到貨(船)通知的時間,信函通知的,以發出郵戳為準;電傳通知的,以發出時間為準;電話通知的,以郵電部門電話記錄時間為準。
10、貨物運抵到達港後,承運人在收貨人未簽訂卸貨作業契約情況下,可以將貨物卸下,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
11、承運人交付貨物時,應當檢驗運單(提貨憑證),核對有關證件,發現貨損、貨差的,應編制貨運記錄。

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的義務

水路貨物運輸承運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應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調派適航、適載條件的船舶裝運,並備妥相應的護貨墊隔物料;但按規定應由託運人自行解決的特殊加固、苫墊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2、對承運貨物的配積載、運輸、裝卸、駁運、保管及交接工作,應謹慎處理,按章作業,保證貨運質量;
3、對經由其他運輸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裝運輸、不計件數的貨物,如具備計量手段的,應對託運人確定的重量進行抽查或複查;如不具備計量手段的,應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負責原來、原轉、原交。對按體積計收運輸費用的貨物,應對託運人確定的體積進行抽查或複查、準確計費;
4、對掃集的地腳貨物,應做到物歸原主;對不能分清貨主的地腳貨物,應按無法交付貨物的規定處理;
5、組織好安全及時運輸,保證運到期限;
6、按照船舶甲板貨物運輸的規定,謹慎配裝甲板貨物;
7、按照規定的航線運輸貨物,到達後,應由到達港發出到貨通知,並負責將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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