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生育證明

計畫生育證明

計畫生育證明是基層計畫生育管理部門為規範管理和服務,記載公民婚姻、生育、節育等情況的憑證。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證》、《生殖保健服務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計畫生育證明
  • 簡稱:計生證明
  • 國家:中國
  • 主管機關:計生委
  • 對象:公民
  • 作用:記載公民婚姻、生育、節育等情況
簡介,辦理流程,注意事項,

簡介

計畫生育證明
適用人員
計畫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療機構等需要出具計畫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
所需材料:
1.《計畫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結婚證;
3.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己婚人員,未育的,需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屬一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證明。屬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
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⑵屬於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
辦理部門:申請人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辦理程式:持上述相關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後留複印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可留材料原件進一步核實。
辦理時限及結果: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

辦證條件: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辦證機構: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畫生育部門辦證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4、已生育子女的,應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違法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1、申請人領取《**市積分制入戶計畫生育審核表》
2、申請人填寫《**市積分制入戶計畫生育審核表》,上面要真實填寫自己的資料,未婚、離婚、喪偶等情形不用填寫配偶資料。不需要填寫配偶那一欄。有配偶的話,必須要填寫,且雙方都要簽名。
3、寄回去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鎮(街)人口計生部門填寫,如果申請人是已婚的話,也要寄回去給申請人配偶的戶籍所在地地鎮(街)人口計生部門填寫。戶籍所在地鎮(街)人口計生部門加具意見、簽署承辦人員姓名、聯繫電話並加蓋公章;
4、送**各區(街道)人口計生辦審核,並出具證明。去**各區的人口計生辦審核的時候,要同時帶上以下資料:
a.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b.結婚證(未婚的不用)原件和複印件
c.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d.**省計畫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注意事項

一、暫住人口向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時, 須出示戶籍所在地鄉( 鎮) 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婚育證明。對未出示婚育證明的, 公安機關應在辦理暫住登記時註明情況, 並及時通知暫住地的計畫生育主管機關。
二、暫住人口來本市務工、經商、生活的, 須憑婚育證明, 向暫住地鄉( 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主管機關登記, 領取《北京市暫住人口計畫生育證》後, 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接收其從業或居住的單位、個人方可辦理務工、經商或房屋租賃手續。
三、暫住人口在暫住地生育子女的, 須持戶籍所在地鄉( 鎮) 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主管機關開具的生育證明, 到暫住地的計畫生育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四、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育齡婦女異地暫住的, 須在外出前與計畫生育主管機關簽訂計畫生育責任書, 由計畫生育主管機關出具婚育證明。
對未落實可靠節育措施或因超計畫生育受到處罰尚未執行完的, 計畫生育主管機關不予出具婚育證明, 有關部門不得出具相應的務工、經商等有關證明。
五、醫療單位應積極協助計畫生育主管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對未持生育證明的孕婦, 應動員其終止妊娠, 並立即通知暫住地計畫生育主管機關。
六、外地暫住人口無生育證明懷孕的, 限期終止妊娠, 逾期不終止妊娠的, 務工、經商的, 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務工證、營業執照, 直至其終止妊娠。
外地暫住人口超計畫生育的, 由暫住地計畫生育主管機關按《北京市違反< 計畫生育條例> 處罰辦法》規定的社會撫育費標準處以罰款, 由勞動、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機關吊銷務工、經商證照和暫住證, 動員其離開本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