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行為論

言語行為論(是一種語言哲學學說。英國奧斯丁提出,美國塞爾等人加以發展。奧斯丁認為,語言是人的一種特異的行為方式,人們在實際交往過程中離不開說話和寫字這類言語行為。語言分析哲學的中心課題應該是研究這種言語行為的本質和內部邏輯構造。言語行為是意義和人類交流的最小單位,有三種類型: 語意行為,即使用詞來表達某種思想;語行行為,即使說出的語句帶有某種力量;語效行為,即利用說出一個語句來產生一定效果。

要完成一個語行行為必須通過完成一個語意行為,故語行行為和語意行為既交織在一起,又存在著界限,因為許多語意行為並不同時起著語行行為的作用。語行行為和語效行為亦有明顯區別,前者產生的效果是勸說性的,後者產生的效果是強制性的。塞爾在奧斯丁的基礎上對言語行為理論作了進一步發展。他把言語行為分為三種,即命題行為、語行行為和語效行為。認為說話者完成的各種言語行為中最重要的是陳述、提問、命令等語行行為,故把對語行行為的研究當作言語行為理論的核心。奧斯丁曾把語行行為分為五個基本類型,即斷定式、闡釋式、行使式、行為式和承諾式。塞爾認為至少可以從十二個方面對語行行為進行分類,而最重要的是三個方面:行為目的方面的區別;詞和世界之間的適應方向上的區別;所表現的心理狀態方面的區別。認為意義和人類交流的最小單位不是言語行為,而是語行行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